交通事故证据的分类和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可分为有关人的证据和有关物的证据两大类。
其中有关人的证据又可分为: (一)证明人的身份的有关证据资料。 (1)身份证、合法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这些证据的主要证明意义在于,弄清当事人的年龄、身份、地址、经济状况及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信息,以便于在提出赔偿要求的时候能够选择正确的原告,并能够找到合适的有赔偿能力的被告,尽量避免少走弯路,节省诉讼成本。 (2)工作证、暂住证、职务证明文件、工资条和有关证明当事人收入和居住情况的证明资料。在我国,由于存在交通事故索赔的城乡、地域和个人收入差异,所以彻底弄清这些信息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交通事故伤残和死亡赔偿项目中,农村户口的人和城市户籍的人其获赔差异通常在三至四倍之间,但一个农村户口的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曾在某城市居住或工作一定年限,就可以依据城市人口的有关规定理赔;再如,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的计算中,如果某人能够合法证明其收入远高于当地的平均赔偿标准,则可以实际收入获赔,最高可三倍于该平均赔偿标准获赔。 (二)证明事实真相的有关证据资料。 (1)证人证言。在查清交通事故真相中,证人证言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在交通逃逸事故中,证人证言也许就会成为唯一的证据和线索来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做的事情除了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及时报警之外,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尽可能的留下目击者和其它在现场的人电话、地址和其它联系方式,不要把一切都寄望于警方的调查,要知道警方没有线索,同样会措手无策。证人证言不光是利于警方调查的线索来源,在法庭上通常可以作为最重要的旁证,有时还会起到主要证据的作用。 (2)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通常包括驾驶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是事故的亲历人员,他们是最接近事故真相的人员,他们通常会做出对事故真相的最原始的说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从事故造成的心理压力中解脱出来,往往会脱离事实真相做出最有利于己方的陈述,因此,为了防止这一点,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双方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妄图私了,而应该及时报警,并及时要求警方做好有关的讯问和询问笔录工作(如果警方没有及时做上述工作的话),这样做的理由至少有如下几点:a防止当事人事后作虚假的有利于己方的陈述;b即使当事人一方作了虚假的陈述,由于时间仓促,往往来不及周密思考,所以其陈述中的破绽也会很明显;c这样做并不影响当事人事后协商私了,事实上,交通事故中的大部分最后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的。 (3)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结果往往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对交通事故的定性、受损害方获赔额,是否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方面都是决定性的证据,进行法医鉴定也是有技巧的,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伤残赔偿中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止,因此选择何时进行法医鉴定往往决定着误工费用的计算,所以进行法医鉴定时通常情况下应该是等待伤情彻底康复之日为好,这样做至少对伤者本人有如下好处:a有利于尽可能获得更多的误工费用补偿;b有利于确定合理的赔偿额,治疗好后,医疗费用变得明确,不用再为确定多少后续治疗费用而争吵;c有利于完全掌握病情的变化,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和其它后遗症出现时,又要对加害人追加赔偿,等于是又要重新走一趟司法程序,无形中又替自己增添了很多烦恼。 其中有关物的证据又可分为: (一) 证明事故真相有关证据。 (1)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有关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外部特征等来起证明作用的。在交通事故中的物证是非常广泛的,但最常遇到的有:事故车辆及其脱落物件、车辆碰撞痕迹、地面划痕、车辆制动划痕(刹车印)。在交通逃逸事故案件中,只要有可能是逃逸车辆上的人或物遗留或失落的任何物品都有可能成为证据,应该仔细保留,并及时提供给交警部门。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起证明作用。如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发票和有关信件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最值得注意的书证通常有驾驶证、行驶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对该证据的审查通常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a驾驶证是否过期,所驾车型是否和事故中驾驶的车辆相符合,有无驾证作废情形,驾驶证上所登记的驾驶员是否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等。b行驶证是否过期,所驾车辆是否已过报废期限,有无按规定年检。c医院的诊断证明是否有医院的公章,医生的签字,如果是门诊治疗,还应继续查找门诊开办是否符合有关的手续,实践中,有的事故当事人为了多获赔偿,常常伪造虚假的医疗证明和医药发票,而这种作假的过程常常是在一些中小医院完成的,甚至是伪造子虚乌有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事情也会出现。 (3)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也是鉴定结论的一种,但这里谈的主要是指车辆的痕迹鉴定,车辆损坏程度和碰撞部位的鉴定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评估等证明资料。鉴定结论不仅能够反映事实真相,而且常常对事故的定性和事故损失赔偿额的多少发生影响,因而不得不予以重视。 (4)视听资料:是指用来证明事故真相的录音录像等资料。视听资料通常具有直观性、秘密性等特征,直观性是指视听资料常常能够直接反映事故的整个过程或其中的重要环节,秘密性是指视听资料的形成通常是在事故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但有一种证据例外,就是交警队对道路交通实行的电视监控资料,电视监控是在当事人知情情况下公然获取的,而且该证据往往在事故处理中发挥找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资料。 (1)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通常由公安交通警察制作,而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也几乎是完全依据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来进行,现场勘查图是指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制作的直观反映事故发生后车辆、人员和有关痕迹的具体方位的图表,除了制作现场勘查图,通常交警部门会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作为图表的辅助证据。现场勘查笔录是指交警部门在事故现场制作的反映事故真实情况的简短记录,通常包括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车辆的有关情况,现场目击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等,一般情况下,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或其委托人及交警部门办案人员的签字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建议对当事人在签字的时候必须对现场勘查图和现场查笔录进行仔细检查,有些当事人聘请了法律顾问的,最好等法律顾问到现场看过之后再签字,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如签字之后事后反悔,也是悔之晚矣! (2)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一般情况下,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大小的直接证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使到了法院,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法院一般也是假定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妥,当然作为一种证据,法院的这种做法也许是不妥的,但是考虑到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性和技巧,法院一般是不会主动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否定性审查的。通过交警队的居中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但是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该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当事人可据此追究其违约责任。 (3)交警队制作的讯问和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通常是针对触犯交通管理法规的肇事者进行的,而询问笔录则是针对受害者和证人进行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所询问的对象不同,同时对于讯问笔录的制作通常具有强制性,肇事方必须配合公安机关。 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多方面的,只要是和交通事故有关联的一切物品和材料都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证据,而绝非通过例举的方式可以穷尽,关键是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首先必须树立较强的证据意识;其次,应该妥善保管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尽可能地获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信息;第四,尽可能与有关的证人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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