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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陈冠希照片” 中国娱乐网被判赔7500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1/19 11:45:00

擅用“陈冠希照片” 中国娱乐网被判赔75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郭振华   
  核心提示: “中国娱乐网”擅自转载了12张“陈冠希抵达机场”的照片,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将天海川媒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
    “中国娱乐网”擅自转载了12张“陈冠希抵达机场”的照片,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将天海川媒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 

    原告诉称,2009年4月9日在北京首都机场拍摄到一组“陈冠希抵达机场”的照片,原告对照片进行剪切并添加水印后,收录入原告网站的图片库供签约用户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转载其中12张照片,且未为原告署名,将图片水印替换为“中国娱乐网”,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天海川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娱乐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个月刊登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公证费1500元。 

    被告辩称,其图片转载自案外网站,涉案照片系原告摄影师的职务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且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已删除涉案照片,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2幅照片系职务作品,涉案照片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由东星公司享有,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原告对涉案照片不享有署名权,同时,被告对涉案照片添加水印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修改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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