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新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该条文,其构成要件分为两个方面: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和加重犯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本罪的客体表现为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这此与交通运输行为密切相关,统称为公共安全,此处无争议。 2.主体,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①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②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③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④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及规范违反性,应是本罪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 (2)违规的行为还需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违反了操作规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言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肇事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而致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对于违规本身是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仍然是一种过失,目前已达成基本共识。
2.2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中断体现为情节加重构成,末段表现为结果加重构成。 1.情节加重构成,表现在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符合本法规定的严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反映在司法解释上,即客观方面起点上要求降低,致一人重伤为前提条件;法定刑升格,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主体的要求提高,具体见司法解释第二条。 2.结果加重构成。表现在又发生刑法规定的加重结果,即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法定刑为7-15年。 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都应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人具有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款规定的情形之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想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要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把握一下几个问题。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都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肇事人本身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无法加重处罚了,只能行政手段处理。 2.肇事人必须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已经触犯了刑律。如果肇事人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就而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的,那就不能适用这一情节加重处罚。 3.肇事人的逃跑行为就是违背自己的道德良心,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它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也是因为肇事人在 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可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逃离了发生事故的现场,他根本就不顾及受害折的伤亡情况,肇事后开车逃逸,致伤者无人救助而死亡,主观恶性比较重要。 4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界限 在认定交通案件中,多数是一般违法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少数构成交通肇事罪,前者是一般交通肇事,后者是重大责任,区别是是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要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正确处理,要着重把握下面两个问题:一是要看肇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假如肇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要看肇事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危害后果,肇事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如果是死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那么驾驶者不承担责任,更谈不上够成交通肇事罪了。假如由于驾驶员不能预见或不可抵抗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也谈不上构成交通肇事罪。 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总成了多大的危害巨朵;其二,是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发生的事故有无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这种危害结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四点:(1)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2)因果关系。虽然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如果严重后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亦不能认定本罪。(4)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负一定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负责任或者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本罪。刑法实践中,有的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诸如交通路线的障碍,自然灾害,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干扰对于完全由肇事的交通运输人员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自然由其完全负责;对于完全由于被害人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则应由被害人自己负责;对于交通运输人员与被害人双方过失引起的事故,则应查清双方过失的情况,对交通运输人员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对那些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则应作为意外事故处理,对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免就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达到上诉严重程度,应由公安机关或交能部门作为一般交通事故处理。 5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情节,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以上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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