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因修路施工挖断通信电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上诉人吉安电信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29.55万余元,由上诉人许应鸿赔偿17.73万余元,被上诉人宋军军负连带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黄奇品、李伙保共同赔偿8.86万余元。
2008年9月4日,吉水县醪桥镇都陂村委会西坑村小组将本村修路工程承包给周小春、李伙保。当日,周小春即将工程转让给黄奇品、李伙保,转让费1.5万元。2008年12月5日,因该公路两边路基各需加宽1米,黄奇品与许应鸿联系,由许应鸿派挖掘机去完成,按每小时240元计酬,另付拖车费400元。
第二天下午,宋军军受许应鸿雇请,驾驶许应鸿的挖掘机来到西坑村村路口,为承包该路段修路工程的黄奇品、李伙保进行挖土拓宽道路作业,黄奇品在现场指挥。下午3时13分,宋军军驾驶挖掘机挖土时,因未能注意到该路段的光缆保护警示标志而不慎将埋在地下的京九广干线光缆挖断。吉安电信传输局工作人员发现机房报警后巡查到中断现场,将正在驾驶挖掘机施工的宋军军查获。
2009年4月21日,宋军军被吉水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9年5月18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电信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光缆线路抢修、恢复费及价格鉴定费29.55万余元,中断线路通信损失70.44万余元,合计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宋军军受许应鸿雇请,在从事挖土拓宽道路作用的雇佣活动中挖断光缆,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雇主许应鸿承担60%的赔偿责任。宋军军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应当看到保护光缆的明显标志而未注意,以致挖断光缆造成原告损失,具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许应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奇品为合伙利益在宋军军施工时现场指挥不当,应与合伙人李伙保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许应鸿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黄奇品的要求来完成加宽路基工程,黄奇品与李伙保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关系要件,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对吉安电信公司的损失,即光缆线路抢修费用1.71万余元、光缆线路恢复费27.34万余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29.55万余元,系实际支出费用,属直接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其提出的中断线路通信损失70.44万余元,属一种可得利益,并不必然发生,且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长途通信干线光缆传输系统线路工程设计规范》(信部规〔2003〕393号)要求,长途干线光缆在普通土、硬土的埋设深度必须≥1.2米。吉水县公安局于2009年2月27日出具的补偿侦查报告书认定,被上诉人宋军军挖断的通信光缆埋设深度为90厘米以内,不超过90厘米深。因此,吉安电信公司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本案情况酌定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