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搬运工王阳因在家乐福超市运货区擅挪车辆,导致车辆失控轧死无辜路人李女士,11月12日王阳被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民事赔偿部分,李女士家属将肇事司机及其所属公司、家乐福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在内的六名被告一一告上法庭,经法院张家湾法庭审理,今日上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共计赔偿死者家属近八十万元。
2009年7月5日16时50分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瑞景国际大厦南侧卸货通道内,王阳无证驾驶白色福田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适有李女士由北向西右转弯行走进入卸货通道内,王阳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将在通道内同方向行走的李女士撞倒并碾轧,车辆撞到瑞景国际大厦南墙后停下。李女士因全身多处受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肇事司机辩称,自己是聚豪康公司的职员,事发当天,是和该车司机刘英华去家乐福通州店为公司送货,刘停车去办事,留自己在车上,车管保安要求自己挪车,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自己家穷没有赔偿能力。
肇事司机所属公司被告聚豪康公司及刘英华辩称,李女士无视家乐福通州店的紧急通道及进货口通道安全告示,擅自穿越非购货人员进出的“进货口通道”,家乐福通州店对购物者及进货车辆疏于管理等多种情况结合导致了李女士的死亡。李女士本人、王阳、家乐福通州店、物业公司及该公司各方应按照各自的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
被告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通州店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代理人辩称,事故发生区域并非本公司的租赁和管理区域。聚豪康公司作为王阳和刘英华的雇主,应对其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王阳与刘英华在该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只对物业有管理权,对人没有管理权。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车管员李福敬是该公司的职员,但是履行职责并无过错,均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阳在非公共道路上,无证驾驶车辆,过失致李女士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阳系聚豪康公司职员,其职务是装卸工,在为聚豪康公司送货过程中过失致李女士死亡,其存在重大过失,故聚豪康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王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所发生的地点瑞景国际大厦南侧卸货通道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物业公司在通道入口设有岗亭及车管员,但物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进入卸货通道的行人及送货车辆均疏于管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其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以原告财产损失的20%为宜。
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通过卸货通道存在危险,且物业公司在卸货通道入口处已设置有警示标志,但其为走捷径依然通过卸货通道,故李女士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以10%为宜。刘英华作为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已将车辆熄火;事发区域并未由家乐福通州店经营管理,车管员李福敬亦非家乐福通州店的职员;故原告要求刘英华及家乐福通州店、家乐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聚豪康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五十八万一千零八元,被告王阳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凯思盛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六千零二元;被告聚豪康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