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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骑超标电动车撞人逃逸被认定为机动车肇事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20 14:35:00 |
市民骑超标电动车撞人逃逸被认定为机动车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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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都市报 作者:叶伟 |
前几天,国家标准委出台关于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界定的标准,“时速超过20公里、重量40公斤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按电动摩托车管理”,引来各方关注。6日晚,国家标准委紧急发布说明,强调“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等于摩托车”。 就在大家关注超重超速电动自行车该如何上路时,发生在我省瑞金市一起电动自行车撞人事件,由于该电动自行车有80公斤重、设计最高时速达60公里,交警部门直接认定系“机动车肇事”,将骑车女子刑事拘留,案件正由检察院移送法院审理,“罪与非罪”成为焦点。据警方消息,这是我省交警部门首次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撞人可视为机动车肇事案。 骑电动自行车撞人逃逸女子面临刑罚 今年8月29日22时许,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一市民称,其父黄某当日15时许,行走至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红绿灯路口南侧倒地,经瑞金市人民医院积极抢救无效于22时死亡。 由于黄某已死,究竟是何因倒地死亡呢?警方展开调查。通过走访,民警获取一条重要线索:事故发生当天下午,有一女子左眼角受伤后充血肿大,到诊所处理过伤口。8月30日上午9时,在瑞金某房地产公司上班的瑞明村人王某进入了民警视线。面对民警,王某称自己当天下午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路口时,一名醉酒老人突然倒向自己,她为了避让老人也倒地受了伤,车子没有和老人接触。 民警立即委托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嫌疑电动自行车和体表痕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确认该电动自行车前避震器有细微的与纺织物接触后形成的减层痕迹;死者腿部有受外力撞击形成的痕迹,高度和肇事嫌疑车避震器上的纺织物痕迹离地高度相一致,头部致命伤符合受外力作用下倒地形成;死者体内血液无醉酒成分。结合案发时间、地点及相关调查证据,警方认定王某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证据链已经构成,并在9月10日对王某执行刑事拘留。 “骑电动自行车撞人也要判刑?”王某提出了质疑。随后,警方对该摩托车的时速、重量进行测定,查实这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为60公里、重量达80公斤。而按照国家标准委此前公布的标准,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重量在40公斤以下。由于这辆肇事电动自行车超重超速,警方以机动车交通肇事将王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瑞金超标电动车撞人案处理成范例 “这起案例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为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肇事案的处理创立了一个范例。”办案人员如是说,将超标电动助力车撞死人认定为机动车交通肇事,为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瑞金市这起电动自行车撞人面临刑罚消息传开后,引起众多电动自行车超标者的关注。 据悉,南昌交警部门此前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全市一年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超过1万起,死亡50人以上。 记者采访了解到,电动自行车最受人诟病的弊端主要有速度快、抢占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逆行和闯红灯、带人行驶和乱停乱放等,这些因素使得电动车成为严重的交通隐患。 南昌电动车分级管理得到业内认可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我省共有电动自行车近百万辆,燃油助力车50余万辆,并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 记者了解到,在电动车的管理方面,全国各地都处于摸索阶段,其中南昌市的管理方案得到业内普遍认可。 南昌市对电动车主要实行分级管理,将电动车严格区分为3类。第一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这种车具备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只作为辅助能源,时速在20公里以下,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第二类为超标电动车(电摩),其外形酷似踏板摩托车,使用蓄电池为辅助能源,车速远远高于每小时20公里,但未达到摩托车的速度;第三类为高速的电摩和燃油助力车,其车速与摩托车相差无几。 对于第一类电动车,南昌市按照非机动车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参照自行车管理条例);对于第二类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需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方可在南昌市市区道路上行驶;对于第三类,则不能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禁止上路行驶。上路一经发现,扣留车辆,按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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