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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石家庄土地房产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26 22:17:00

随着房地产二级住房市场的不断活跃,卖旧买新已经成为不少人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其中所谓的“旧”,主要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中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这样的房屋能否上市,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完善,各项法规政策的不断出台,公有住房也在大势所趋之下被推向了市场。作为房地产专业的律师,我们主要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焦点问题作如下的说明:

一、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条件

已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即可以上市出售,不受购买居住年限的限制。根据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二、不允许上市出售的八种情况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三、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应当缴纳的税费

关于税费的收取各地均有不同的规定。根据《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成交后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上市出售后,由购房人缴纳成交价格2%的土地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前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土地收益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土地收益按财政拨款比例上交财政;属企业的土地收益全额退还企业。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交易时,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买卖双方要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评估费,由买卖双方各支付50%。

综合以上论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只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比商品房的交易更为繁琐和复杂,这不仅需要法律规范不断的作出具体的指导和规定,更需要法律工作者们不断的实践和总结,这也是我们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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