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的10岁女孩小丽(化名)玩耍时不幸被变压器上的高压线烧伤,落下多处伤残。为此,其家人将责任方固始县电业管理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固始县支行(下称固始县农行)告上法庭,并获得赔偿。去年小丽家人遵照医嘱,经多方治疗,为其施行多次整形手术,并再次向责任方索赔。1月4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小丽为整形所花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40574.64元,由被告固始县电业局承担60%,即144345.98元;由被告固始县农行承担20%,即48115.3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父母承担。
法院查明,固始县农行在县城蓼北路中段以南建有东、西两栋家属楼,以院墙相隔。小丽家住西家属楼。
2007年5月12日下午5时许,小丽和同家属区小女孩李某到西家属区东部玩耍,该处有固始县农行设置的石鹿、石狮等雕塑。小丽玩耍中顺着家属区南端的铁栅栏爬上东西楼间隔的南部院墙顶,又顺墙顶行至农行在东家属区靠院墙建筑的煤棚顶部平台。该平台上有农行于1995年至1996年间委托固始县电业局安装的一台220KVA.10KV变压器,变压器的上、下引线均为裸线。该变压器东侧悬挂有“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小丽靠近变压器时,被下引线击伤。
小丽受伤后,先后入住固始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西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37501.62元。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患者小丽面部瘢痕属五级伤残、颈部瘢痕属七级伤残、左颞顶部瘢痕属九级伤残、左臀部及右下肢瘢痕属十级伤残。医嘱:患者头面部及小口畸形,避免日光照射,建议一年后整形治疗。
该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固始县电业局承担主要责任(60%),赔偿小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2387.37元;固始县农行承担次要责任(20%),赔偿54129.12元;其余损失由小丽父母承担。二被告服判并履行了判决。
自2008年4月始,小丽先后被家人送至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七三一七一部队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浦东分院进行整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189327.09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丽被变压器的裸线击伤致残,原因之一在于其作为未成年人,在缺乏识别、判断能力的情况下,其父母未尽监护人的监管职责,故其父母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因之二在于事故变压器缺乏必要的维护,因为根据《河南省信阳市电业局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规程》规定,高低压下引线均应使用绝缘体,而事故变压器的上下引线均为裸线,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此,固始县电业局、固始县农行均有责任。根据原终审判决,固始县电业局、固始县农行分别承担60%、20%的赔偿责任,双方均履行了该判决。故此次原告因整形再次起诉责任方,仍宜按此比例划分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