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专利权  
新浪博客出现不当言论 受害方诉侵权未获支持
作者:石家庄损害赔偿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0 20:49:00

新浪博客出现不当言论 受害方诉侵权未获支持
作者: 杨清惠   

AD IN PAGE
    韩某是北京律之行法医学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在新浪博客中发现负面评价自己及律之行研究院的文章,韩某要求新浪公司删除文章,并配合自己寻找文章的发布者。后由于协商未果,韩某、律之行研究院以侵犯名誉权将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驳回韩某及律之行研究院诉讼请求。

    2009年2月,韩某在新浪博客上发现对自己和律之行研究院负面评价的文章,文章称“韩某曾因非法拘禁入狱”、“无业游民韩某大发淫威,开始了他的行骗生涯”、“律之行研究院忽悠人”。同年4月韩某向新浪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删除有损其名誉权的全部文章,并要求新浪公司向其提供信息发布者IP地址、账号、电话号码。新浪公司接到通知后删除了此文,但是并未提供信息发布者信息。

    韩某、律之行研究院以新浪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新浪公司告上法庭。律之行研究院、韩某要求新浪公司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律之行研究院经济损失4万元、赔偿韩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庭审中新浪公司认为,新浪已尽到法律规定的对于侵权帖子及时删除的义务,并且不负有向韩某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新浪博客平台系新浪公司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象可以较为自由地在平台上发布作品,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新浪公司自己或组织他人制作侵权文章的可能,即本案并非新浪公司积极侵权的侵犯名誉权纠纷。关于新浪公司是否存在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互联网操作惯例,新浪公司提供网络平台本身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法院考虑互联网操作惯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新浪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面对数以万计的网民的自由发言,在缺乏严格的“过滤技术”的支持下,其不可能对每一条发言都进行实质审查。根据证据表明,新浪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已删除相关文章,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所以新浪公司不构成消极侵权。另外,律之行研究院、韩某要求新浪提供文章发布者的IP地址、账号、电话号码等要求,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判决新浪公司没有侵权行为,驳回韩某及律之行研究院诉讼请求。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称DVD封面照“移花接木”《奶娘》女主角告发行商
下一篇:跑道放置篮球架致女学生脾破裂 校方遭索赔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视频惊曝“摸奶门”职高女生在教室...
· Fields of Intell...
· 医疗纠纷发生后,向哪个法院起诉?...
· 公有领域素材再创造是否受著作权保...
· 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
·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制造与销售行为辨...
· 石家庄刑事律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 大同浑源县城建局长大肆贪污腐败 ...
· 法律顾问网专利律师简介
· iphone手机外观设计纠纷案开...
· 用伟人头像宣传,有没有侵犯肖像权...
· 律师在线答疑:聚众斗殴致参加人重...
· 河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详解
· 重庆因车祸引发群体事件 4辆警车...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 [工伤赔偿]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 河北石家庄商标律师:“卡地亚”通...
·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Contra...
· 非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原告举证...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方略
· 给情人打欠条,分手后遭索债——2...
·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对百度进...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