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夫妇是某商品房5层住户,其毗邻的电梯噪音排放超标,这严重影响了张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张先生多次向房地产开发商反映情况,却没有解决。张先生夫妇遂以噪声污染侵权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认为根据检测报告,商品房电梯确实存在噪音排放超标,该噪声对张先生夫妇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与妨碍,开发商负责住宅设计及电梯采购、设置,对于电梯噪声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商立即采取隔音治理措施,直至噪音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张先生夫妇在起诉中称, 2005年9月家人入住时,夫妇居主卧,女儿住儿童房。不久孩子就抱怨被电梯噪音吵得睡不着,张先生夫妇向开发商和物业反映要求治理电梯噪音。物业工程部检查后答复说电梯运行必然产生噪音,无法人为调整。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安排女儿住主卧,自己和妻子住客卧。此后一年多时间里,由于客卧可以明显感觉电梯噪音,夫妻二人经常在深夜和凌晨被电梯噪音干扰无法入眠。长期的睡眠不足导致张先生妻子患严重的神经衰弱,经常感觉眩晕,去医院就诊也无良方,为此妻子被迫转移到主卧与女儿同居。张先生自己因电梯噪音干扰也常感困乏疲惫,工作效率低下,体检时查明处于亚健康状态。
2009年,张先生委托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对电梯运行对室内噪音影响进行测量,结果发现,在夜间(22点后)电梯运行时,儿童房和客卧的室内噪音分别为35.4dB(A)和31.8dB(A),均超过了国家关于夜间1类环境功能区(民用住宅属于1类)因结构传播固定设备的室内噪音限值30dB(A),并且在倍频带250Hz和500Hz声压级范围内也超过了国家排放限值标准。因此,张先生夫妇所在单元电梯运行产生的噪音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GB12348-2008)。张先生认为,造成目前电梯噪音侵害的责任完全在于该商品房开发商。按照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电梯不应与卧室紧邻设置,而开发商却将电梯设置在紧邻儿童房的位置,并且没有采取必要的降噪、减震措施。同时,开发商所安装的电梯控制柜没有设置在封闭空间内,而是直接裸露在外,加剧了噪音污染状况。
张先生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的设计缺陷、偷工减料及对电梯噪音治理的不作为是电梯噪音超标的主要原因,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明显过错。张先生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对电梯采取隔音治理措施,直至其噪音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开发商赔偿由于噪音导致房屋减值损失15万,开发商支付张先生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开发商辩称,该电梯通过竣工验收,说明电梯在交付时质量是合格的。开发商认为张先生夫妇诉求的房屋贬值损失15万元并没有实际发生,该房屋与购买时相比反而已大大升值。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对小区内住宅设计、电梯采购和配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先生夫妇提交的检测报告数据准确、真实有效,证明电梯现阶段的确存在噪音排放超标的问题,并严重影响了张先生夫妇的正常生活。电梯噪声污染会对张先生夫妇的身体健康与精神健康造成损害,现张先生夫妇请求开发商采取隔音治理措施,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电梯噪声污染并未对张先生夫妇夫妻造成严重损害,张先生夫妇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张先生夫妇居住房屋并未降价,15万元的贬值费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