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秦某、被告向某系邻居,原告的西面与被告的东面相邻。原、被告都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载明:东与财经所相邻、借财经所列;西与向某共列;南与彭某相邻自列;北邻街道。
被告持有的建房土地使用证载明:东全列;西全列;南全列;北全列。2009年2月,原告翻修新房,在翻修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面积为由,与原告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东西相邻,均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依据,双方所发生的争议源于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东西界线不清,原告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在调解无效后,遂作出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
评析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在程序意义上没有诉权,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起诉并告诉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线不明确或界线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收到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或双方都不能擅自改变争议土地的现状,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人民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宅基地权属,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