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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宣判 “网签”被认有效
作者:河北石家庄房产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2/9 15:34:00

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宣判 “网签”被认有效
作者: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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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卖方因房屋升值,网上签约后反悔,诉至法院要求买方协助注销网签手续,买方则反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网签”合同引发争议。本网近日获悉,备受关注的首例“网签注消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2009年2月,沈先生准备向安女士出售他所有的位于和平街的一套房屋。3月16日,他和安女士的委托人刘先生(安女士之子)一同到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3月17日,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表将相关信息进行了网上登记后,要求双方签字确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该表中显示房屋成交价款为399900元,且表中约定“网上信息填写完成后,在申请转移登记之前,需要注销网上信息的,10日内买卖双方共同申请,超过上述时间的,可由买方申请。”网上签约完成后,安女士用信用卡支付了房屋的遗产税11366.70元及契税3999元,沈先生将本案房屋的电卡及供暖协议交于安女士。

    2009年4月,沈先生反悔,认为房屋出售价格过低,再次与安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价格,但未达成一致,因此拒绝与安女士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安女士与其共同到登记中心注销所登记的网上信息,遭到安女生拒绝。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安女士协助其办理注销网签的手续。

    庭审过程中,刘先生提出沈先生曾向其交付本案房屋的钥匙,但后来沈先生强行换锁,使刘先生无法再进入房屋,对此沈先生不予认可。刘先生主张其曾于2009年2月24日代沈先生交了11000元的遗产税,并以此作为购房的定金。而沈先生认为当时是双方一同去交的遗产税,因其所带的钱不够,由刘先生代刷的卡,后来其归还了刘先生现金9000元。

    庭上,被告安女士提起反诉,称双方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已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价格是399900元,并经网上签约和在信息表上签字的形式确认。刘女士称,她买该房子是为了给儿子结婚用,合同签订后,她已经和装修、婚庆公司订立了合同,由于沈先生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以涨房价为由要求注销网签,导致婚庆合同和装修合同均无法履行,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申请表和信息表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双方、买卖标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均已由沈先生与安女士进行了确认,双方向税务部门交纳了房屋的相关税费,沈先生还履行了部分附随义务,向安女士交付了房屋电卡及供暖合同。沈先生虽然提供了双方往来的电话信息,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协商房款的过程,但该协商过程是在双方已经明确了房款数额后,沈先生就已经明确的房款数额反悔而再次协商的过程,双方在往来信息中并未就新的房款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沈先生以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款过低为由,拒绝与安女士签署书面合同,其主张没有证据佐证。沈先生要求安女士履行注销网签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安女士要求按照网签确定的房款数额履行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安女士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安女士称双方协商确认由其交付遗产税来抵定金,但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此事协商一致,故法院无法认定安女士向沈先生支付了定金1万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沈先生与安女士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安女士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沈先生房价款399900元。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安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安女士交付房屋。法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沈先生不服判决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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