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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起草中 经适房骗购或定罪
作者:河北石家庄土地房产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2/12 14:11:00

《住房保障法》起草中 经适房骗购或定罪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

21世纪经济报道2月6日讯 在2009年度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

据了解,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成为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内容。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联合起草的住房保障法,不久前已提交给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内部讨论。

“估计经过进一步讨论形成更完善的法律条文之后,将会向各部委和地方征求意见,也可能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说。

建议经适房采用共有产权

“之前爆出过不少投机、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事件,比如去年武汉‘六连号’事件等,导致出现了许多建议废除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呼声。”王玉国说,“这个领域,很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规范。”

住房保障法2008年已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负责该法的起草工作,并于2008年下半年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和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分别起草理论版和实践版建议稿。

“深圳市是国内最早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条例的地方,有比较好的实践和研究基础。”王玉国说。

此前,根据2007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5年之后可上市交易。

由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极其低廉,购房人往往可以在出售的过程当中获取高额利润。这也是导致大量投机行为出现的重要原因。

“我们认为,打击这种投机行为,关键就在于压缩它的利润空间。”住房保障法的起草者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说,“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建议采用共有产权。”

所谓共有产权,意思是出资的政府和作为保障对象的购房人共同拥有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这样的住房也可以上市交易,只不过出售后的收益按照出资比例在政府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关于政府和个人在经济适用房产权中所占的比例,还在进一步讨论当中。“我们考虑过政府以土地出让金作为比例分配的依据,不过这都只是建议,没有最终确定。”申卫星说。

“之前已经有一些地方在试行共有产权制度,比如江苏淮安。这项制度既能够帮助更多的人拥有住房,又很大地压缩了购房人在上市交易时的获利空间,同时又使其能享受到出资部分所带来的收益,共享发展成果,还是比较好的。”王玉国说,“不过,在该法起草过程中,围绕这项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除政府产权所占比例外,根据王玉国的介绍,共有产权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争议。

一是,如果政府成为房屋的共有人,也就成为了业主,那么政府是否需要履行业主的责任,是否参与物业管理;

二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因共有的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须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购买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欠付费用的情况下,政府就必须履行,这可能把政府拖入很多纠纷中;

三是,如果政府既不履行业主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势必要在住房保障法当中引入许多物权方面的排除条款,而这些条款能否将现实问题穷尽也未可知。

“目前,几个试行共有产权制度的地方运行情况还不错。”王玉国说,“不过,研讨过程中提出的这些问题也已经引起了实务部门的重视,共有产权制度最终会不会保留,还无法确定。”

建议骗购经适房入罪

购买后再出售经济适用房能够带来巨额利润,导致许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经济适用房,造成原本有需要的申请人无法如愿。

住房保障法的一个基本目的就是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权利,而具体的保障对象则是中低收入群体。

“实际上,目前形成的讨论稿名称是基本住房保障法。”王玉国说,“加入‘基本’这两个字,就是为了突出住房保障的原则是‘保基本’,是要使那些收入偏低的人群能够享有基本的住房条件。”

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

“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王玉国说,“我个人认为,这种行为分析起来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诈骗罪论处。”

但目前,围绕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的主张,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我们还提了防范和惩处骗购的另外一种思路,就是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缴纳相当于购房款10%的保证金。一旦发现申请有弄虚作假行为,则将保证金没收;没有虚假行为,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则退还给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保证金直接转作购房首期款。”王玉国说。

但这一建议,在目前形成的讨论稿里并没有被采纳。

除加强对申请人的审查和责任追究外,政府在推动住房保障方面也要发挥更为有力的作用。


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此前曾表示,住房保障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住房保障不力,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

经济适用房资源有限,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队伍庞大,因此王玉国认为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退出机制。

王玉国说:“有些申请人在申请时符合条件,但入住后随着收入的增加不再符合条件。这就需要引入一个退出机制,让这部分人退出来;或者是出资买断政府拥有的份额从而取得全部产权,或者是将自己拥有的份额卖给政府,然后政府再把房子分给其他更需要它的人。”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刘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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