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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劳动律师提醒:又到外出务工时 四类“劳动合同”不能随便签
作者:河北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2/21 22:52:00

 四类“劳动合同”不能随便签

来源:山西新闻网

  春节过后,外出打工的朋友又将陆续返城务工,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求职心切的心理特点,趁机与他们签订一些很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日,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事务科吕晓凌科长提醒:有四种“劳动合同”进城务工劳动者不能签订。

  一是口头用工合同。这类口头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或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口头的意向承诺和约定,或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超过一个月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由于劳动者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需要通过必要的调查取证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证明,无形中延长了维权的周期和加大了维权的难度及成本。

  二是有抵押或担保条款的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虽未收取抵押金,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劳动者的一些证件、财物等作为抵押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文本当中,或者将要求劳动者提供亲属作为担保人写入劳动合同文本当中,或者将抵押条款及担保条款与劳动者另行订立协议,日后引发劳动纠纷时,劳动者极易惹上官司。

  三是“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常常在自行起草劳动合同文本当中加上“伤亡由劳动者自理”等条款,这类条款约定严重违反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当属于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在社会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就常常会以双方有此条书面约定为由推卸用工主体责任。

  四是附加不合理条款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具备九项法定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一些用人单位常常会在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中附加不合理的双方约定事项,如果劳动者一旦签字认可,日后发生劳动纠纷时容易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劳动者如遇到有此类附加内容的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地阅读附加条款的内容,一定要看清问明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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