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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代人缴费且折扣诱人原是窃用他人银行卡套现
作者:河北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1 12:35:00

网店代人缴费且折扣诱人
原是窃用他人银行卡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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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李 芹 通讯员 敖颖婕)淘宝店铺声称代人缴费后可打折收取账单金额,谁知用来缴费的却是从不正当途径取得的他人银行账户内钱款。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去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对这起新类型信用卡犯罪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网店店主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

  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叶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网站中的“网银吧”上发现有人出售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等信息,便通过QQ与出售者取得了联系,在谋划好套取现金和“分账”方式后,叶某颇有把握地开始一步步实施自己的“赢利计划”。他先向“上家”支付了部分定金,同时以三个假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三个账户,下一步的套现就要借助淘宝网店实现。叶某采用登陆付费通网站付费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法,先后获取45人银行卡内资金计20余万元用于支付“淘宝”买家的电信费及养路费等公用事业费,再以账单金额9折到95折不等的折扣要求买家付款至其支付宝账户内,并通过支付宝转入其控制的三个对应招商银行一卡通账户内,提取现金后与出售银行账户信息的卖家分赃。直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卡客户反应资金莫名“蒸发”,该行报警才致案发。之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账户资金流向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起关键作用的叶某。

  据叶某本人供述,其代为缴纳的绝大多数都是电信账单和个别养路费账单,而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账单由于到账时间较长,基本不被其列入“业务”范围。审理中,叶某对其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但其辩护人始终以叶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其辩护。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1万元;未退缴的赃款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在互联网上通过收买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互联网上予以使用,造成45名被害人损失20余万元,其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同时,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原审判决的罚金数额不再予以调整。遂维持了原审判决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及没收犯罪工具等二项,同时改判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

  □记者专访

  此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李长坤,他介绍说,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断拓宽,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也随之发生变化,从传统的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变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这种行为,进行交易时不需要提供信用卡卡片,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因此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性更大。考虑到犯罪手段的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两个方面加以应对:

  第一,《解释》第五条有关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解释,把通过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一种情形。所以,利用互联网或者手机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解释》第三条在解释关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时候,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即使涉及信用卡只有一张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通过前述规定,《解释》比较好地解决了利用新技术实施信用卡犯罪的应对问题。

  本案被告人叶某在互联网上通过收买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互联网上使用,支付他人公用事业费账单,造成45名被害人损失20余万元,其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盗窃罪名依法予以纠正,对被告人叶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提醒

  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在享受网络为我们带来便利的时候,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掌握基本防范技巧,尽量减少与避免网络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第一,不要登陆假冒的银行网站、购物网站。网民在使用相关银行业务时,要直接在地址栏链接登陆,而不是通过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来登陆,这样很可能被假冒的网站所利用。不要向任何未经安全确认的网站和个人泄露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第二,由于网络犯罪异地作案的情况非常普遍,被害人一旦发现网上银行资金被盗要及时报案,并立即断开网络连接,关闭电脑,以防犯罪分子通过自动执行程序,销毁保留在电脑中的转账信息等电子证据。

  第三,注意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登陆自己的网上银行账号;尽量减少在网络上泄露自己的重要信息;不要打开来路不明的电子邮件,及时升级防病毒程序。

  第四,密码的设置应该尽量复杂,越复杂的密码设置安全性越高,反之则越低。尽量不要用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这些非常容易记的、非常简单的数字作为自己的密码,最好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如有一些字符更好;密码需要经常更换,也不能在很多地方均使用同一个密码,以防密码被猜破后,所有个人的密码均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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