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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合同律师解答:我国法律对租赁合同的形式有什么要求?
作者:河北石家庄合同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2 17:59:00

对于租赁合同的形式,我国法律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这里包含本数6个月)的,若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虽然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在法律效果上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则没有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对于口头形式而言,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仍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所谓的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有明确的规定,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此外,按照国家房地、工商等部门的要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都必须提交书面租赁合同。
因此,无论是何种期限的租赁合同,最好都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保护自身权益,也方便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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