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车辆所有权的确认是否以登记为要件?
作者:河北石家庄损害赔偿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4 13:56:00

车辆所有权的确认不以登记为要件
  ◇ 章豪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2005年10月,星联公司欲购汽车一辆。由于当时单位购车不能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便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购入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一辆,价格25.38万元。首付款10.38万元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余款15万元由王某出面贷得汽车消费贷款后支付。车辆交付后,以王某名义办理了车辆所有权登记。

  之后,星联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和“汽车租赁协议内部约定”各一份,明确车辆由王某出面代为购置,实际车辆产权属公司所有,因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公司所支付购车资金作为王某向公司的借款,采取王某向公司出具借据、公司向王某租车、车辆租赁费抵扣借款的形式,直至抵完为止。

  2007年5月,王某因病去世。其名下的汽车消费贷款由公司全部还清后,公司要求王某之妻肖某、儿子王某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遭到拒绝。星联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本田奥德赛商务车的产权归该公司所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虽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完全是以公款购买,该车辆的所有权应归公司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案涉车辆是以王某名义购买并登记的,王某对该车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其病故后,车辆应归其妻及其子所有。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首先,星联公司与王某就诉争车辆的权属有明确约定。购车后,双方为明确车辆所有权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内部约定”,该约定第三条载明车辆产权属星联公司所有,不得另生枝节。对于该约定的真实性,王某之妻及其儿子均无异议。而且从车辆购买和还款过程来看,也是与该约定完全一致的:如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汽车消费贷款只限于自然人;王某病故前,每期贷款本息都由王某先向公司借款,再通过其个人账户向银行交纳,病故后,剩余贷款本息均由星联公司支付;车辆一直由星联公司占有使用,王某也未按租赁协议收取租金等。

  其次,车辆确权须由星联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从法律上来看,车辆虽然是动产,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动产,除了占有,还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完成公示要求。一旦登记以后,在法律上将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当然,只要当事人举出相反的证据,便可推翻这种权利的推定。从本案来看,星联公司必须提起确认之诉,经法院审查判定其为权利人后,才能到有关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这时其才成为了真正的权利人。

  再次,王某之妻及其儿子仅仅以王某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由提出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对于产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能以其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由进行对抗,而必须就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正确作出举证。也就是说,双方已经就财产权利发生争议,双方都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一方举证证明登记的内容发生了错误,则登记权利人必须就登记记载的内容是否有错误进行举证,而不能仅仅以自己是登记的权利人进行抗辩。本案中的租赁协议,实质是为配合购车合同而形成的,在对内关系上,合同双方应当受对租赁协议进行补充的内部约定约束。王某之妻及其儿子以登记车主、租赁协议来证明本案的实际车主为王某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石家庄公司律师解答: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可以分配转让前的公司利润吗? 
下一篇: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牟利目的及数额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