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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交易法律风险----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作者:河北石家庄合同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4 14:25:00

 古罗马人将合同成为法锁,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所以合同又被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着约束。

常用合同条款及风险防范如下:

1、合同标的条款

(1)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应用全称。

(2)写明商品的商标------商标标志着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等特征。

(3)确定标的时注意同名异物或同物异名的情况,配以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应写明标的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件。

2、数量条款

   (1)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避免发生歧义。

   (2)约定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数量,例如以提货单为准,应约定提前通知义务并约定单词最多和最少提货量。

3、质量条款

  (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例如验收地点、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分歧的处理等。

   (2)应明确具体的约定质量认证的最终途径。

   (3)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

4、价款或报酬条款及其风险

   (1)计算方法约定不明。

   (2)合同只约定总价,在部分解除时产生分歧。

   (3)价款支付方式约定过于简单,应当约定明确。

5、合同时间

   (1)合同有效期----当合同不是一次性交易,无法从交易完成或无法完成的角度判断合同履行完毕时应约定有效期或用解除条件弥补。

   (2)履行时间适用于次要义务,同时又是先决条件的情况。

6、定金条款: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7、违约责任条款:

    应当注意审查对方起草的合同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我公司起草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且应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比如最近我公司一件技术转让合同中,由于没有明确约定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通过审批取得新药证书时的违约责任,造成我们无法直接向对方索赔。
8、争议管辖条款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最近我们也遇到了不少这个问题。如何避免呢?还是要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具体做法是: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西安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约定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如未约定管辖则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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