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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证据收集
作者:河北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5 18:02:00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今年3月,本律师代表美国科勒公司在武汉进行商标侵权诉讼,就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科勒是全球卫浴产品的经典品牌,在中国也有着很高的认知度。科勒公司在武汉发现有侵犯其商标权和商号权的专卖店出现,销售侵权产品。本律师得到科勒公司的授权后,即先行去武汉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前,申请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在侵权人处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同时得到了被告的宣传单、销货发票,公证机关出具了公证书。为本案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本律师代表美国科勒公司在广东潮州进行商标侵权诉讼,就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基于武汉的侵权调查,摸清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为潮州一家陶瓷公司。在起诉前,我们申请了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在侵权公司仓库内查到百余件侵权产品,并进行了拍照留存证据。从而掌握了确凿的不容推翻的侵权证据。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去年7月份,本律师代表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在无锡起诉,一家无锡公司侵犯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商标权、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在多元化技术和制造业方面占领导地位、年销售额达240亿美元的大型跨国公司集团。《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自2000年起均排名前200位。无锡这家公司是化油器的生产商,其公司的英文名称带有“Honeywell”字号;停止在其车间外墙、员工工作服及企业宣传册上使用“Honeywell”字样。我们在起诉后即申请法院调取被告侵权证据。法院予以准许并到被告处取得大量的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且在本案中认定“Honeywell”为驰名商标,系江苏省第一例,全国法院认定的外国公司为驰名商标的第四例。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四、知识产权诉讼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②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③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首先,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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