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副院长:裁决信息公开不仅是形式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中国广播网3月11日报道
郭静:各位听众大家好,我是郭静,欢迎收听两会特别节目《做客中央台》,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的客人是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万院长欢迎您。
万鄂湘:谢谢。
郭静:我记得去年这两个报告发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有几点给大家印象特别深,就是2008年受理的案件数当时是首次突破了1000万,有了非常大的增长,而且经济犯罪案上升,暴力性犯罪案件下降,它其实表现出我们整个社会矛盾的一些变化。那回顾刚刚过去的2009年,从高法的工作来讲,有什么新的特点?
万鄂湘:前年全国法院案件数量突破了1000万,去年过了1100万,这几年平均都是接近10%的速度在增长。最高法院的案件增长量更大,去年和前年相比较增长了26%。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因素引起的,一个是去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了我们很多企业合同履行率降低,打个比喻,就像高速公路,在运行很通畅的时候,车辆你也顾不上找我,我也找不到你,运行的效率很高;一个急刹车,碰撞就产生了,合同也一样,履行率就降低了,这是一个大的经济背景。另外一个背景,就是我们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出台,一个是《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个就是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从《劳动合同法》来说,劳动争议案件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在广东,像东莞地区,上升率是100%,我们有的法官,一年一个法官要审理500多起案件,平均每个有效工作日要审理两起案件。
最高法院的案件为什么增长量达到26%呢?这涉及到《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案件方面的修改,再审案件中院终审的要上提一级,到高级法院去申请再审,现在很多案件是高级法院终审以后,就直接到了最高法院,这两个因素的增加,导致了我们去年案件猛增,全国在6%至7%的增速,最高法院到了26%,这是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案件办理的难度加大了。难度不仅仅是我们所涉及到的刚才这个方面的因素,还有我们老百姓维权意识在增加,还有我们企业面临国际金融危机跟国外之间,因为我自己分管涉外案件,港澳台海事……
曹景行:增加很多。
万鄂湘:增加的量不是很大,但是它的难度、复杂因素在增加,因为案件有的涉及香港的法律、外国法、国际条约等等;还有一些案件通过仲裁解决以后,还回到法院来承认和执行,这些案件普遍较为复杂,这是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就是我们提出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提出这个观念以后,我感觉有一个大的变化,就是以做平民法官为荣,法官要到老百姓当中去,为老百姓去考虑,为民司法或者司法为民在2008年以后,成为全国人民法院的一个工作主题。我觉得这三点我感觉印象最深。
郭静:先给我们勾了一个大致的轮廓,那今天我们也请到了中国之声的特约观察员曹景行先生做本期节目的嘉宾主持,曹先生您刚才听了万院长的介绍,您有一个什么感觉?
曹景行:我们国家,我们社会,官司打得多了,而且好像难度大了,到底是好事情,还是不好?
万鄂湘:我想这是一个辩证的问题:一个方面,中国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在增加,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在提高。老百姓为什么愿意到法院打官司,他对法律有信心,我们法治建设的这种进步让他看到了希望;同时我们也感觉到问题的另外一方面,所有的社会矛盾,都通过司法来解决,是不是一个最有效的方式?
曹景行:这个问题我们一直也在觉得,许多问题是不是都到法院来解决?您觉得应该怎么样来考虑?
万鄂湘:有这么一句话,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我们不要忘记了,这个“最后”,它可能也是花费最多,成本最高,时间呢,拖得也最长的一种解决方式。其实还有很多其他手段可以去选择,比如说当事人之间你们去和解,去调解,还可以去仲裁,我们把它统称为司法外的解决程序,如果通过这些程序来解决的话,我觉得成本要低得多。因此,我们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现在要大大加强诉讼外的方法去解决社会纠纷。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纠纷都要选择司法来救济,你可以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来救济,包括行政救济。还有民间的调解,调解达不成,再通过司法解决,那才是真正的最后,不要首先就把所有矛盾一下子丢到法院去。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三鹿奶粉案,涉及到二十多万婴幼儿,如果这些案子全部到法院去,对那些婴幼儿的家长来说,要面临着一个最复杂的问题,就是你要证明这个奶粉跟你孩子出现最后这种状况的因果关系,简单来说,你要拿出证据,买奶粉的发票等,往往很多我们农村的家长是拿不出来的,如果案件对簿公堂的时候,这个是少不了的。政府采取行政解决优先的办法,政府一下子拿出64个亿救济所有20万的(婴幼儿),分不同的伤害程度,通过行政一下子全部得以解决,一次到位,这种方式比司法解决,等到几年以后才能拿到这个补偿金,是不是更好?这是一个例子。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郭静)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