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石家庄工伤律师: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适用
作者:河北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15 12:44:00

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适用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工伤认定程序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先取证后裁决,在做出工伤认定之前应尽可能的调查客观真实,还原事实真相。但事实无法重现,有时难免会遇到用人单位拒不认可工伤,受伤原因又难以查清的疑案。在现有的人力、技术设备条件下,要把任何案件的受伤当时经过还原得一清二楚,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工伤认定时限又无法延长,六十天之后必须要做出一个明确的工伤认定结论,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那么,在客观条件限制下,劳动者受伤过程及原因经多方调查后仍无法证实的工伤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如何认定?

      案例一:2006年5月,杭州某电器公司司焊工王某前来我局申请工伤认定,自称于2006年2月28日16日50分左右,在公司从事焊接工作时,铁屑飞入右眼,当时感觉无碍,用手揉了一下继续工作,17时下班后直接回家,晚上右眼疼痛。第二日在医院取出直径0.8mm的铁屑。经调查,王某夜间有时在外承揽焊接业务,其本人承认此事,但否定当晚在外工作。为查明案情,我们还专程前往医院咨询。根据眼科专家意见,铁屑进入眼睛一般情况下当时会有明显感觉,但也有例外情况。

      本案的难点在于王某受伤经过,经多方调查仍难以确定。对是否认定工伤,众说纷纭。

      观点一:王某受伤当时无人看见,自己也未声张,晚上又在外面做私活,在单位受伤仅仅是其一面之辞,难以让人信服。俗话说“眼里容不下一粒沙子”,王某受伤当时应有强烈痛楚,就应告知单位负责人或同事。至第二日再反映此事,存在夜间揽私活焊接工作时受伤的嫌疑。认定工伤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即日常所说的工伤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王某无法提交申请工伤相关依据,认定其为工伤证据不足。

      观点二:根据眼科专家意见,也存在部分伤者感觉不明显的病例。王某虽然无法证明是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但用人单位同样无法证明其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应认定王某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的实质在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工作资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其他员工因为利害关系,一般也不会主动作证。尤其是外来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欠缺,属于弱势群体,有时难以提供申请工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伤职工用确凿的证据证明工伤是不现实的。而且,笔者认为需要明确的是:在工伤认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不是如公安机关破案般把案件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而只是依据法律法规认定是否工伤。因而,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还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无法履行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本案后经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4万余元了结此案。)

      那么,是否职工单方面自称为工作受伤就是工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如何维护?

      案例二:张某,安徽铜陵人,为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安徽区域业务员。其每月日常工作行程安排是月初从杭州出发到安徽各地联系业务,月末回到杭州。2004年3月的一个夜晚,张某因忘带钥匙,从其住所的楼上402室阳台欲往下翻爬至其家302室时,不慎坠落地面,致使腰椎骨折。张某自称其当时是为了从铜陵出差前往淮南洽谈业务,临近开车时车票忘在住处而情急之下翻爬阳台。由于302室是其租赁的住处兼办公场所,其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要求认定工伤。

      根据劳动保障局的调查及用人单位的举证:302室是张某私自租赁,单位并不知情,也未承担任何费用;张某在单位另有宿舍,其在安徽出差住宿费用均由单位报销;张某未能提供当时车票,对其所说的洽谈业务之事,淮南客户也不知详情;并且,张某当时在铜陵已经没有业务。

      据此,劳动保障局认定张某不属于工伤,后张某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认定结果。

      上述二案二伤者受伤经过用人单位均不知情;但两个案例有显著不同:王某的眼进铁屑与他的焊接工作密切相关,对王某所说的受伤经过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否认。而张某的受伤地点在自己住处,张某自述的受伤原因,单位举证非工作原因;而其本人又无法举证说明受伤与工作的关联性。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完全免除。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也分配给受伤职工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其次,举证责任并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单方面归属于用人单位。在双方质证过程中,举证责任也会转移。当用人单位提出的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能够合法有效证明职工非工作原因受伤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此时,当然不是仅凭受伤职工一面之辞认定工作,受伤职工也应承担证明因工负伤的举证责任,否则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下一篇:石家庄劳动律师: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