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罗女士参加单位组织的质量管理学习班。单位把举办场地选定为广州市三育路一家招待所的会议中心。
罗女士说,事发时正值课间休息。女厕所门前排起了“长龙”,男厕所里却悄无一人。被内急所迫的罗女士进入了男厕方便。不料,因男厕地面积水湿滑,罗女士不幸摔倒,鼻梁骨摔断,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罗女士随后向招待所索赔医疗费3370元、后续治疗费12800元、残疾赔偿金320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及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总计人民币8.3万余元。因对方拒绝赔偿,罗女士将此案诉至法院,并要求法院判决招待所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罗女士败诉,罗女士又将此案上诉至广州市中院二审。
法庭庭审阶段,罗女士举证说,招待所当时是收了“会议费”的。“会议费”共计800元,自己承担的费用为400元。罗女士认为,招待所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案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招待所,为他人提供培训上课场所,应尽到上述义务,即其除了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学习、生活的便利条件外,还应为参加培训人员提供合格的日常生活设施,包括干净、卫生、安全的洗手间等设施。
法院认为,该招待所所承接的质量管理学习班的学员以女性居多,也正是因为招待所当时提供的女洗手间不足,罗女士才到男洗手间方便,且东山招待所没有派人及时清理洗手间地面,才导致罗女士摔倒受伤,因此,招待所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罗女士作为成年人,也有对自身安全尽注意的义务。其已经注意到地面水多这一不安全隐患的存在,走路时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也是其受伤的原因之一。
纵观双方在本案中的责任,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应由罗女士承担30%的次要责任,招待所承担70%的主要责任。
通过罗女士所出示的证据中的有效部分,法院支持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不支持索赔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判定招待所应共计赔偿2.9万余元(医疗费3322.61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残疾赔偿金32030元的70%+3000元)。
■法官说法
据了解,该判决宣判后,双方没有异议,已经生效。本案的审判长叶文建介绍,这个案件中其实有一个焦点问题:就是罗女士身为女儿身,她进入男厕所方便,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罗女士未经主办单位同意,故意违反因性别不同而设立的男、女厕所分开使用的规定,罗女士属明显的自身过错在先,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二审法院认为,男女区分使用洗手间的习惯乃社会发展自然形成的惯例,本案中,也并非招待所与进入洗手间的人员进行了特别约定。因此,罗女士虽为女性,其在当时状况下到男洗手间方便,虽然不符合男女区分使用洗手间的习惯,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她到男洗手间方便也不必然导致其遭受损害,不应因此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予以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