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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疗纠纷律师:有关医疗纠纷法的法律问题
作者:河北石家庄医疗纠纷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26 16:41:00

有关医疗纠纷法的法律问题
  • 1、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2、医疗事故可分为几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例讨论记录等患者未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如何处置?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5、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吗?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6、封存的病历资料由谁保管?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7、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引起的医疗争议如何处理?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8、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什么期间内进行尸体检验?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9、对死亡患者进行尸体检验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吗?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10、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责任承担?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1、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存放时间?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疗机构如何处置?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1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3、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再次鉴定部门?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14、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受行政区域限制吗?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1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16、哪些情形下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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