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石家庄公司律师:有限公司中瑕疵股权全额转让给一个股东效力如何
作者:河北石家庄公司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26 16:46:00

有限公司中瑕疵股权全额转让给一个股东效力如何
  • 2005年下半年,原告李某、李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胡某(反诉原告)三人各自投入现金321800元购买机器设备等兴建红砖厂。同年12月24日,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实原、被告三人认缴注册资本为210万元。12月28日,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向原、被告下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该公司成立后,因砖窑设计不合理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公司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亏损。2006年5月15日,经原、被告协商,签订了《退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接收公司的全部资产,一人经营该公司,二原告退出公司;公司三个股东股金每股为311800元,即按原实际投入现金每人损失1万元计算;被告接受公司后,以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二原告的股金转让款623600元。《退股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向二原告退还了现金及物资折款213100.50元,尚欠二原告股权转让金410499.50元。二原告向被告催收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股金转让款及利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胡某以双方签订的《退股协议》无效,二原告未缴足出资,并抽逃出资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退股协议》无效,并要求二原告按公司章程补缴出资。法院决定对该案的本、反诉进行合并审理。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瑕疵股权的转让效力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是原、被告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股东均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公司全部股东,经过共同协商,被告以每股为311800元即按原实际投入现金每人损失1万元计算收购二原告的股权,并且订立了《退股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二原告以退股形式退出公司经营,公司全部由被告接管,这实为股东间的内部股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人数减少至一人,受让股权的股权比例增加至100%。尽管公司内部股东及股权比例发生了变化,但公司资本仍保持着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股权转让并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现行的公司法是允许一人公司存在的,因而本案中的被告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并不与法律相悖,只是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已,即从多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二原告具有协助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在变更登记前,内部股权转让只在原、被告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股东出资不足对内部股权的转让效力并无影响
     被告受让二原告的股权时明知三人均出资不足的事实,其受让行为是自愿的,其受让股权并不意味着公司受让二原告的股份,也不是二原告从公司抽回自己的投资,公司实有资本并没有因为股权的转让而总额发生变化。因此,二原告并不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公司也不存在对股本的回购问题。
     因二原告转让其股权并没有胁迫、欺诈行为,被告不能以出资不足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进一步说,在本案中被告在股权转让协议达成后无权要求二原告立即补足出资。
    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并不是万事大吉,其今后仍然面临三大责任:一是补充赔偿责任,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情况下,其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民事补偿责任,在其承担补偿责任后可向受让人追偿;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的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有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石家庄公司律师:我国首次明确股权出资法律路径
下一篇:石家庄公司律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定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