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10万元借款纠纷最终闹上法庭,而引起争论的是一张特殊的借条。原来,这张借条是一张以电子邮件形式保存的“网络借条”。为了这份既无确认又无签字的“借条”,两位网友关系闹僵。昨日,成都武侯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借款案。
庭审于上午进行。原告和被告本人都没有亲自到庭,他们委托的两名律师分别坐上了原、被告席。原告谢某的律师说,谢某和黄某是网友关系,去年10月初,黄某驾车在西昌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地交警认定黄某承担赔偿责任。随后,黄某向谢某提出借钱。从去年10月到12月,黄某分3次从谢某手中借走10万元,当时黄某表示等事情处理好后,一定立即筹钱归还,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一封电子“借条”发到了谢某的邮箱里。但后来,还钱的事情就一直没了音讯。
而黄某的律师则说,谢某一方的诉讼属于“恶意起诉”。原因在于,按照当初双方达成的协议,还没有到还款的履行期限。并且,谢某一方所出具的那份“网络借条”,已经被黄某宣告作废,此后,黄某又向谢某的邮箱发送了一封经过更正的“借条”,“借条”约定“五年内(2015年10月6日前)分期偿还所借谢某的该笔款项”,因此,他认为谢某一方的诉讼显然不当。
争论焦点还款时间约定哪张借条为准
到底是合理请求还是恶意起诉?一时间,“网络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按照谢某律师的说法,自从黄某向谢某借钱后,就先后向谢某的邮箱发送过数封“网络借条”,但之前的借条中都没有涉及到还款期限的内容。去年12月15日,黄某向谢某信箱中发送的一封“借条”中,陈述了借钱10万元的情况,同时承诺尽快还款。因此,按照协议的要求,谢某有权让黄某尽快还钱。但在收到这张借条1天后,谢某再次收到了黄某的“借条”,称“我现声明2008年12月15日的借条作废”,并在新的借条中写下了一个在2015年10月6日前还清欠款的约定。“这张新的借条没有经过谢某本人的同意和认可,不能作为凭证,如果黄某此后再如法炮制,谢某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护?”谢某一方的律师说。
但黄某的律师认为,这封“借条”和其他借条都是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谢某的邮箱中的,而之前,谢某对所有的借条都没有做出过明确的认可和确认,如果谢某一方以这封最新的“借条”没有经过其确认为由不予承认的话,那么之前的所有借条,包括谢某一方所出示的作为还款凭证的那份“借条”,都将无法作为凭证使用,“这样一来,借条内容所涉及的借款数额和借款关系,都将有待商榷。”
如何判决主审法官:需有其他证据佐证
该案的主审法官黄法官表示,要通过一个单一的电子邮件借条,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很有难度,并且,所有的借条上都没有双方的签字,也没有双方经过明确确认后的痕迹。“如果谢某能够对借条予以认可或确认的话,法院就要容易裁量得多。”黄永华表示,法院将对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后再作出判决,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的共同佐证。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认为,“网络借条”可以找到法律上的相关依据。对于“网络借条”的形式,徐昕表示,“电子证据相较于书面证据更容易被改动,但这是可以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予以鉴定的。”徐昕说,按照《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徐教授认为,只要黄某一方对欠款10万元一事予以认可,那么,谢某一方可以随时要求黄某予以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