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能获得补偿或赔偿的常见情况
(一)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如果是因劳动者严重过错而解除合同,并且劳动者确有严重过错的话,那么劳动者是一分钱的补偿也拿不到的(劳动合同法39条)。但如企业没找对借口,比如拿普通的违反规章制度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就会被认为是非法解除,要承担2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87条)。而且应该注意的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如果是无过错解除合同,那么应支付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平均工资,不足半年算半个月。假如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还要再补偿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41条)
3.如果经济性裁员,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方法同41条,但没有代通知金。
4.如果毫无理由就辞退工人,或者引用前述39、41条规定却没有事实依据,那就是违法解除,企业就要双倍赔偿了。
(二)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在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下与劳动续签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合法解除合同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的标准主要有三类,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1、十二个月封顶标准,适用这个标准的时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使工作年限超过12年,也只能得到12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三种情况: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不封顶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做最高限额的规定。即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得到多少个月工资的补偿。主要也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3、双标准,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支付医疗补偿金。主要适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举例说明:小强2008年1月1日被某公司聘用,双方一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则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每个月要向小强支付二倍工资。到2009年1月1日,如果公司仍然未与小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公司仍然有义务与小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公司还是不与小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公司要自2009年1月起每月支付小强二倍工资,直到其与小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若干应注意事项
(一)工作年限的计算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二)2008年前后劳动合同衔接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实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实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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