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的便捷使许多消费者对这种新兴的购物方式情有独钟,但由于各种监督机制不健全,与此相伴的往往是纠纷不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对各种网购纠纷进行了分析,提示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选择诚实守信的卖家,避免被纠纷“网”住。
交易平台不承担卖方责任
2008年12月,王先生在淘宝网上的一个店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存在很多问题,王先生到诺基亚专修点修理时才被告知是假货,王先生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后将淘宝网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淘宝网只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网上交易的服务平台与实体交易中的出租柜台的商场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因此王先生起诉淘宝网承担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法律责任系主体不对应,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在我国电子商务纠纷引发的诉讼中,有很多买家都将淘宝网这一类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推上了法庭,然而,消费者寄希望由交易平台经营方来补偿自己损失的愿望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一般而言,根据网购过程中网站的作用不同,网上销售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网络服务商作为商家直接与消费者交易,一种是网站只作为交易平台,由卖家和买家自行交易。第一种如在当当网、卓越网上买书或者在no5网上买化妆品,网站同时是卖家,买家可以选择货到付款,因此货品质量更可靠,发生纠纷后买家还可以直接起诉网站承担出卖人责任。第二种如淘宝网、阿里巴巴网,网站只是交易平台,卖家另有其人,因而由卖家自己对买家承担责任。
另外,就是像当当网和卓越网这样作为卖家的网站,也扩大经营业务范围,与好多商家签订合作协议,为卖家搭建交易平台。这种情况下,网站一般会在商品条目下注明与卖家是合作企业,销售和配送由卖家负责,这就意味着在相应的商品交易过程中,该网站也只是交易平台,不承担卖方责任。
交易平台监督维护功能尚不健全
网络购物属于新兴事物,交易平台的监督、维护功能尚不健全,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也无明确界定,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应当说明的是,第三方交易平台虽然不是卖家,但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等基本法理,既然交易平台是从买卖双方的交易中获利的,那就应当承担与其获利相匹配的义务,其应制定合理的制度维护交易者的利益,包括制定卖家披露真实信息的制度、确立合格卖家的标准,对不合格卖家的惩戒措施、制定合理的交易流程、保障交易流程实施、妥当的纠纷解决措施等等。这也是交易平台正常运营的必要手段。如果交易平台制定的规则有缺陷或者对违反规则的卖家没有惩戒、对受害的买家没有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救济,网站就应对买家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