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简介:台资集团公司,下属两个独立的企业 A(在山东)和 B(在内蒙);03年2月我入厂至A公司,09年1月续签合同至2011年12月,合同上只写工资标准按工资单,05年5月-09年6月在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工作(目前工资数为基本工资1065+岗位100+外派补助900+伙食补助10元/天);09年6月被调到B公司,没有调派的手续,只有B公司总经理与我的邮件往来(注:B公司总经理为集团公司的执行副总),(工资总额定为4620元/月,分别由A公司发基本工资1065+岗位工资100,保险由A公司缴纳,B公司发放工资3460元,我在B公司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09年9月1日B公司总经理离职,由A公司总经理兼管B公司,新总经理口头提出我的薪资不合理,从10月开始下调2260元,都由A公司发放,开始我不同意,后来他说如不同意就强制执行或是强制把我调走,但都没有书面通知,就这样,10月到现在的工资都是按照下调的标准发放的;09年11月中旬公司又找借口将我调回A公司,我告知他们我已怀孕三个月(其实从给我降薪的时候我就怀孕了,只是当时不知道),不同意回去,他们就从其它方面为难我,现在我的精神、心情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也影响了胎儿的发育,所以我想提出辞职,我都可以拿到哪些补偿?请问沈律师:
1、我是否可以以克扣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发克扣的工资,支付我7+1个月的经济补偿,还可以申请我应得工资的25%的赔偿金吗?
2、由于公司的原因我不得已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我就不能领到生育津贴了,我是否可以申请产假工资补偿(公司规章制度上写明晚婚晚育可休150天假,如果可以,这个产假工资是否应该按4620元/月计算)和哺乳期的工资补偿(这个如果可以应按哪个工资标准来计算)?
3、因为马上到12月底了,公司在一月初要发放年终奖金,我想问一下我在什么时候提出仲裁会对我的经济损失更少?
4、如果象我这种情况,仲裁是在合同所在地对我比较有利还是在现在工作所在地有利?
5、医生说我需要在家休养一段保胎,但公司说光有医生证明不可以,是要扣工资的,必须得有医院的住院证明才可以按病假处理扣除岗位工资,只发基本工资,象我这种外派的连补助也不给发。这样合理吗?因为医生说保胎是让你在家静养,不需要住院的,还有象我是在公司外派时怀孕的,为什么不给外派补助呢?不知这样是否违法?
解答:
1、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除非地方政策支持,否则公司未经你允许单方调岗降薪是违法的。如果有地方政策支持,一般也应当由公司有调岗降薪的合理性,否则属于违法,你有权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您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为N,而非N+1。
2、如你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再向公司主张生育津贴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公司违法与你解除导致你工资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如你主动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自你合法有效解除通知到达单位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支付您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您对公司不再享有其他权利。
3、您这种情况,不建议您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申请仲裁。因为如上所述,如您主动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您的生育津贴没有保障,孕期和哺乳期也没有保障,经济方面来讲对您不利。如您身体状况不允许上班,建议您以孕妇身份向公司请病假,先休病假,公司应当批准。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劳动法有特别保护,公司一般不能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休病假的,公司应当发给您病假工资且应当按时为您缴纳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您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都可以,看您自己的方便和对当地仲裁机构的信任,目前你劳动合同履行地虽然在A地,我认为您也可以在北京申请仲裁。
5、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孕妇休病假不需要住院证明。根据女职工保护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公司必须安排休病假。孕妇休病假期间,应当发放病假工资,关于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各地可能不同,如果公司规定标准高于地方规定的,按照公司规定标准,公司没有规定或者公司规定标准低于地方标准,按照地方标准。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病假工资不低于北京最低工资的80%即为合理,如果按照北京标准,公司在你休病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1065元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