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疗律师:电子病历的问题思考 电子病历是医疗机构使用计算机程序所制作的病历。目前,这种病历形式已被各大医院广泛采用。在电脑、网络如此普及的今天,电子病历的使用符合现代社会需要:不仅大大提高了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而且使多数医护人员龙飞凤舞般的字体而被患者称之为“天书”的病历,变得易于辨认。 法院在对医疗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已认可了电子病历的法律地位,但在认可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很现实的问题。 最主要问题: 与现行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 如何规范病历的书写,现在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确定,只有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4条规定:“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可以看出,电子病历的制作是不符合这一条规定的。审判实践中,有患者依此提出:医疗机构当庭所提供的电子病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为鉴定的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于医疗机构制作病历,无疑有指导、管理意义,但上述条款的规定,无论对医疗机构工作还是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都明显滞后。电子病历的出现已不可逆转,科技部2008年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明确将“医用标准化语言编译及电子病历(EMR)系统;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以,病历必须采用手写方式的规定确实需要修订。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2009年医政工作要点》,研究制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是今年卫生部的工作要点之一。值得期待! 另一个问题: 医护人员机打签名难辨真伪 随着时间推移,单纯针对电子病历这种形式提出异议的患者很少了,但对电子病历中医护人员的机打签名,患者提出的异议有增长趋势。2008年海淀区法院对病历异议进行统计,共搜集了72个病历异议,这些异议分为14类,其中最多的一类就是关于病历中签名方面的异议,共有25个;针对电子病历中医护人员的“机打签名”所提的异议占到多数。患者提出:机打签名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无法排除代签的可能性,进而也就无法确定相关的医疗行为是否真实。 手写签名可以通过个人的笔迹来区分,而机打签名的真实性怎样确定?笔者认为,如果从技术角度无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就应当明确规定在电子病历中,医护人员的签字也应采用本人手签的方式。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