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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
作者:河北石家庄涉外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4/30 17:30:00

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

作者:杜金榜 张福 袁亮
 

1 导 言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法律法规英 译成为 中国对外法律交流和对外贸易等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从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现状出发,对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英译本进行分析,针对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特点和困难以及英译的原则、方法和问题的解决等进行分析、论证,希望能对我国法律法规英 译工作 具有参考作用。

法律翻译具有与普通翻译明显不同的特点。从法律翻译的历史看,译者的地位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焦点之一。从单纯的文本转换到交际过程中的翻译(见 Š ar č evi ć 1997 : 55 ),法律翻译研究的侧重点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译者从被动、次要的地位,上升到翻译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扮演了重要角色,而且在有多种因素交织的交际过程中,译者的作用不能孤立地看待。

Š ar č evi ć ( 1997 : 3 )在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的前言部分明确地提出:

首先,通过建立译者在其中承担法律交际中积极参与者角色的一个理论框架, [ 本研究 ] 试图提供法律翻译的一种新方法。传统上,一直否认法律翻译者应具有决策自由。现在,由于持不同意见者大胆藐视传统,法律翻译者终于获得了新的责任和决策权威。 …… 因此,法律翻译在本研究中被看作一种交际行为。 [a]

Š ar č evi ć 的观点可以说是‘法律翻译交际论’的集中体现。 Š ar č evi ć ( 1997 : 60 ) 认为“立法过程的法律交流主要发生于两大组专家之间:制定法律的人(政策制定者、法律起草者、立法人员)和适用法律的人(律师、管理人员、法官)。” [b] 第一组人员是法律文本的作者,第二组专家是法律文本的直接接受者,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直接接受者还可包括其他人。法律内容所涉及的人员 如犯罪 者等,则属于间接接受者,他们可能要通过律师解读法律,适用法律。

Š ar č evi ć 认为,虽然国际公约规定每一真实文本的对应术语都应有相同的意义,但实际上很难做到。法律文本的意义通常取决于局部语境,因此取决于司法者赋予平行文本 [c] 中每一文本意义时达到的程度。每当涉及到法律文本,对其内容的解释总要参照相应的法律体制。 Š ar č evi ć 将法律翻译的目标定位于“ 作出 能够通过保证一致的解释和适用而保留单一法律唯一性的文本。” [d]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译者必须 作出 与其他平行文本具有同样规范强度的文本。” [e] Š ar č evi ć 对这一目标的定位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作用以及译者与翻译过程中与其他交际因素的 互作用 。 Š ar č evi ć 的法律翻译交际论观点是一种宏观的原则,核心放在译者,其他因素无不通过译者发生作用。

承认法律翻译是一种交际行为,就承认了译者的交际作用,同时也承认了各种因素在交际环境中的交互作用。因此,在翻译交际过程,译者处于交际的核心位置,译者 对源语作者 制作的文本进行协调、解释,对翻译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作出 决策,最后 作出 翻译。在一系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译者 通过源语和 目的语与 源语作者 及译文接受者进行交流,其翻译过程所受的影响和制约主要有四个方面:( 1 )原文作者;( 2 ) 译文接受者;( 3 )原文承载的法律和译文承载的法律;( 4 )原文和译文语言。这些影响和制约都在两个法律文化系统的相互影响中对译者产生作用,译者处于系统的交叉点,是原文作者和译文接受者之间沟通的不可缺少的桥梁。

2 法律法规翻译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1 任务、困难和问题

中国法律法规翻译的任务十分繁重。目前,为适应有关进入 WTO 在透明度方面所作的承诺,中国政府应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措施译成一种或多种 WTO 正式语言,并尽最大可能在实施或执行前,或实施或执行后 90 天内通知 WTO 成员国。时间紧迫,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大,范围广,这给法律翻译工作增加了很大压力。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增多,性质类别日益增加。因此,所需求的翻译人员多,再加上地区广大,翻译管理难度大,协调困难,不易实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中国目前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组织翻译和审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各部门、各地方组织翻译和审定。这三支翻译力量相对独立,相互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常规性协调机制,基本上是各负其责,相互的协调较为困难。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翻译管理尚无章可循,缺乏相应的管理章程、措施甚至法律。

中国法律法规英译本的对象是英语国家和非英语国家的读者,这一要素,中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译文有时尚未考虑, 有时已 予以考虑,但定位尚嫌不足。根据 Š ar č evi ć 的看法,法律译本的读者对象(即译本受众)分为直接接受者和间接接受者。中国法律法规译本的读者对象应该主要定位于直接接受者,并在译文语言的各层次体现。例如在风格层次,为了保证法律内容的准确性,保证原文作者所期待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不惜使用较为刻板的法律英语文体,而不应为了照顾译文的间接接受者而追求译文语言的平易化。

中国法律法规的翻译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已经开始,那时,对于译本读者对象的定位还没有准确确定。中国入世后,法律法规翻译的目标、目的和读者对象等都应该得到重新定位。同时,各部门(包括人大)负责译审的法律译本,都应考虑这一新的定位,并设法与其取得一致,除了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还要关照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法律现状。

2.2     具体问题

2.2.1     法律法规英译的术语问题

各法律 语言均有一系列专用术语,这些术语固化了相应的概念,每种法律语言的一套专用术语相对应的是一套法律概念系统。与其他词语相比,法律专用术语更能够体现某一法律体系或体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法规翻译的难题之一就是法律体系(或体制)间术语的 不 对应性,如法律汉语中的‘差额选举’ [f] 、‘等额选举’ [g] 、‘统筹安排’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

另有一些如,‘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定罪量刑’、‘供认不讳’等,是法律汉语中固化的概念,常用四字词组表达,但蕴含丰富,译成法律英语的普通词语时,意义即会丧失。反之,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汉语术语,如 Tortfeasor , alibi, ombudsmen, lobby, equity, sheriff, mandamus, Hansard , recorder , solicitor 等,只能采用意译、解释性翻译、创造新词语等方法。这样,就无法完整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

经过法律翻译界集体协商,术语翻译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即使一些对译文读者陌生的新术语,由于在中国有很大的认同面,有可能得到译文读者认可。

2.2.2     其他词语的翻译问题

除了法律术语外,中国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由普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减轻处罚’ [h] 、‘核拨经费’、‘名额’等。这些在法律汉语中有特定的含义,不能随意翻译成英语,如‘巨大’、‘特别巨大’、‘严重’、‘特别严重’等,尽管没有十分明确的具体数字,但在中国法律环境中人们对其含义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度都有较为清楚的认识,翻译成法律英语时并不一定能保证原意的真实传达,尤其在用词用语选择自由度较大,容易造成文本 间甚至 文本内的不一致时,更难确定意义。

法律术语虽然丰富、重要,但毕竟数目有限,再加上法律英语缺乏与法律汉语对应的术语,因此一般要采用法律英语中的普通词语翻译,这样,法律英语普通词语的使用实际上成为十分重要的法律翻译问题。

2.2.3     语句 以及语篇 成分的安排问题

法律汉语与法律英语的差别会给法律法规 英译时语句与语篇成分 的安排造成困难。中国法律法规翻译中有时出现语句紊乱问题,如:

例 1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Whoever without authorization, transfers exploration rights or mining rights without approval of the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agency, shall be ordered to make amends by the Registration agency, have confiscated its illegal gains and be imposed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100,000 yuan ; if [i]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the original licensing agency shall revoke the exploration license or mining license.

此处没有承接上文的主题,在分号处进行了转换,既不符合原文也不符合法律英语的一般习惯。

由于 拘 于原文句式,译者往往没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法律英语的句式,例如,主动与被动的选择、罗列与陈述的选择、主句与从句的选择等。因此,法律英语的很多典型特点(见 Mellinkoff 1963 , O’Barr 1982 , Gonz „ lez 1991 , Crystal 和 Davy 1979 , Bhatia 1984 , Gibbons 2003 等)不能反映在译文中,在有限范围内,译者未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条件在双方语言都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采用法律英语的习惯表达。

代词的使用 属于语篇层次 的问题,法律法规 英译中也 出现有代词使用不妥的情况,如

例 2 国(境)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收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没收其所持有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If any foreign unit or individual, in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Measures, secretly samples, collects or deals in human genetic resource materials of our country without approval, the human genetic resource materials held in its possession shall be confiscated and a fine shall be imposed;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it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legal lia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of our country.

此例 中的 it 并没有确切的所指,会造成理解困难。

2.2.4     法律法规翻译的风格问题

中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翻译风格主要照顾原文,原文的风格清晰可见,而法律英语的特点不突出,形成的印象是原文庄重、严肃,是法律文体,但译文简单易懂,与现有英美法律的文本相去甚远。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汉语尽管有明显的法律文体特征,但 就意义 的表达看,直接、简洁,与普通汉语的距离并不遥远,而法律英语则与普通英语距离很大。因此,如果译者仅照顾中国法律法规原文,译文就容易贴近普通英语而不是法律英语。

翻译的语言风格问题表现在多个层次,如语气、用词等,以下面的用词为例:

例 3……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 5 % 以上 30 % 以下罚金; ……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huge, or if there are other serious circumstances,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not less than 5 percent but not more than 30 percent of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fraudulently purchased;

例 4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

At its 13 th Meeting,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iscussed the Proposal of the State Council for the Issue of Special Government Bonds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o Supplement the Capital of the Wholly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例 3 译文中 also 属于普通词汇,在此使用影响译文风格,也影响准确性,若使用 concurrently 一类词义较窄的词语,便会截然不同。例 4 译文中将审议这一相当慎重、严肃的词语用 discussed 表达,与原文的风格和准确性出入很大。

英译本中有时缺乏必要的强调。法律英语中频频使用双联词 [j] 对事物进行界定、强调,这些词的使用固然有其历史原因,但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保证准确性,避免歧义的有效手段,而且在语体上能表现法律英语的严肃、庄重。英译本中很少使用,原因之一是原文未曾使用。但是也说明译者没有 作出 必要的决策。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增加用词,并不损害原文,而且能够实现原文隐含的目的。

2.2.5     法律法规翻译的统一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涉及面广,翻译人员多,环节多,译员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翻译风格等各有不同,致使译文之间的差异较大,单就风格看,有的译文确是规范、严谨的法律文本,有的译文读来似是日常会话。术语的使用、概念的表达等在译文之间也未得到统一。相反,有些并不值得仿效的翻译技巧 倒得到 反复的使用,以致对以后的法律翻译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统一问题主要属于法律法规翻译管理方面的问题。各自为战,没有中心,会形成法律翻译的混乱状态。法律翻译不同于文学翻译,同一部文学作品可以有不同版本,读者从中可以领略到不同的译作风格,不同的创造。显然,法律译本应该保证唯一性,众多的翻译意见必须统一到一个翻译版本。

法律法规翻译的统一问题是中国政府必须立即着手解决的问题。要保证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保证有效的对外法制宣传和对外交流,就必须规范法律法规的翻译。以法律术语为例,如果中国广大地区翻译法律法规时各行其是,翻译结果千差万别,就无法得到国外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认同和赞许。

3  法律法规翻译问题的解决

3.1     法律法规英译的原则

3.1.1   法律交流的一般原则

要解决法律法规翻译的问题需要首先考虑翻译原则。研究者曾对法律交流的一般原则进行过讨论(见 杜金榜 2003 ),主要有如下三点:( 1 )语言从 法原则 ;( 2 )求同存异原则;( 3 )比照补足原则。语言从 法原则 是指在法律翻译中,译者需要在语言和法律两个方面选择侧重点时,应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求同存异原则是指在不同法律体系(体制)间的法律翻译中,法律之间存在很多差异。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寻找两者共同点,在基本保证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允许差异存在,即译者在处理法律差异时,不得已可以运用与 目的语有一定 差异的表达;比照补足原则是指为了顺利地交流,译者尽量用目的语(或目的法)中既有的成分进行比照,比照欠缺时,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补充。

法律交流的这三个原则并不针对法律翻译,但因为法律交流往往涉及法律翻译,因此对于法律翻译有一定借鉴作用。根据这三个原则和其他一系列法律翻译原则,以下讨论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

3.1.2     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

根据法律翻译交际过程一系列因素相互作用的特点,进行法律法规翻译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四个原则: 将法律的表达作为主要的目标;尽量遵从法律英语的表达规范;译者积极参与;重视翻译诸因素及其相互作用, 以下分别讨论这些原则。

( 1 ) 将法律的表达作为主要的目标 Šarčević ( 1997 : 72 )曾引述别人和自己的研究,提出 “ 要制作能在实践中导致同样效果的文本,译者必须能够“不仅理解词语的意义和句子的意义,而且理解文本应有什么效果,如何在另一种语言中达到这一法律效果。” [k] 这一看法主要针对平行法律文本,但权威性较高的非平行法律文本同样适用。

( 2 ) 尽量遵从法律英语的表达规范 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因此是法律法规 英译时要 考虑的第二大问题。为了明确地传达意义,从而使原法律文本产生一定的效果,如得到理解、认同,得到合乎立法者意愿的正确适用等,必须诉诸一定的手段,必须尽可能提供条件,而最为有效的方法是诉诸对方读者认可的法律语言,即法律英语。

( 3 ) 译者积极参与 译者的积极参与作用包括上文所述的解释、协调、决策等。实际上,除了如上所述译者应重视法律文本的意义和效果外,其他方面均由译者自己决定。译者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 4 ) 重视翻译诸因素及其相互作用 译者要给自己的作用 作出 准确的定位,就必须了解翻译过程各因素及其相互作用,译者不可仅考虑原文和翻译,而应考虑原文作者、原文语言、原文法律、译文语言、译文法律表达、译文读者法律文化及读者态度、译者,还要考虑这些因素如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如上这些原则仅能对法律法规的翻译过程进行笼统的描述,尚不能提供较为具体的参照,因此以下我们进一步讨论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翻译参照准则。

3.2     法律法规英译的参照准则

法律法规英译的参照准则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有关法律内容的翻译准则,二是有关翻译所用语言的准则,以下分项说明。有关原文法律内容的准则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 )译文符合原文精神;( 2 )译文符合法律目标;( 3 )译文完整体现原文。

有关翻译所用语言的准则包括:( 1 )词语(包括术语)使用规范;( 2 )语句符合法律英语习惯;( 3 ) 语篇符合 法律内容;( 4 )概念表达准确;( 5 )译文风格合适。这些仅是较为概括的参照准则,还可进行更细的划分,如,语句层次可分为 a. 常用句式结构 b. 语气 c. 语态 d. 强调句 e. 限定语等。概念表达层次如,相似法律概念的表达,相异法律概念的表达、陌生概念的表达、新概念的表达等。

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和准则是较为笼统的概念 或观点 ,在翻译过程中,人们提出的各种原则和准则,都要经过不断的批评、修正和扬弃,有效地服务于法律法规翻译工作。此外,法律翻译工作者还要尽早商定具体的翻译标准,并不断完善。目前针对性较强的是国务院 法制办译审处 提出的法律法规翻译标准,如,( 1 ) 准确、符合立法原意;( 2 )专业(行业)术语正确规范;( 3 )遣辞造句符合英文的表达方式(尤其是法律英语);( 4 )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表达要 衔接一致 [l] 。

如上原则、准则和标准的提出仅给我们提供了初步的参照,随着翻译实践和研究的加深,用于翻译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将会逐步系统化,进一步完善。

3.3     法律法规英 译问题 的解决方法

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加强译者自我训练;为译者提供充分的翻译条件;加强翻译过程的管理;加强翻译实践与翻译研究的密切结合。

译者自我培训分为法律知识培训、法律英语学习和法律翻译实战训练三个环节。在目前情况下,译者中来自英语界的人员占多数,法律知识往往较为缺乏,即使是复合型翻译人员,由于不可能对所有法律领域熟悉,因此法律知识的自我培训应常抓不懈。法律英语的学习除了直接阅读英美法律,也需要了解有关的研究,如法律英语基本特点研究、法律翻译问题研究等。除此之外,译员应该不断进行实战训练,保证每年有足够的翻译量。法律翻译研究人员更应特别注意实战训练,避免空洞的理论探讨。

为了提高法律法规翻译质量,必须为译员提供必要和充分的条件,包括工具、研讨机会和集训机会等。有效的工具有:权威性的词典、重要参考书、网上大型法律词库、大型语料库、针对法律翻译实践的评介、网上讨论会、专家组网上答疑以及统一规范和翻译范本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该不定期召开译员研讨会,交流经验,解决疑难问题。为了使译员提高翻译技巧,应该针对翻译任务的阶段性,组织译员进行短期集训,由资深,有经验的译员授课,组织讨论和学习。相关部门应提供经专家组认定的统一规范和得到普遍认可的翻译范本,供译员学习参考。

翻译过程的管理责任主要在相关的管理部门。我国法律法规的英译是长期的工作,应该有相对稳定的翻译人员队伍,尽量限制临时组织人员进行的突击翻译。初审阶段应该按照多 稿多审 的办法,层层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规定质量要求,并将工作过程记录与译稿 同时交审 ,以便审稿人员参照。应该改善译员各自为战的局面,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重大问题应协商解决。译 审专家 队伍应相对固定,保证译审工作的前后一致性。专家之间通讯渠道应保证畅通、信息传递及时。译审工作结束后应尽可能邀请各界人士提出反馈信息,收集各方面的评价意见,并汇集整理, 交专家 组和译员参考。

长期以来,中国翻译界的实践与研究处于分离状态,致使翻译实践没有得到翻译理论的有效支持,同时,系统的翻译理论也难以形成。法律法规翻译管理部门力图打破这种局面,已经开始在法律法规翻译管理中积极地引入翻译研究成果,主动地展开与研究部门和人员的合作。实现法律翻译实践和研究的密切结合,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1)建立翻译工作部门与翻译研究部门的合作机构;(2)建立翻译与研究专家队伍;(3)积极运用翻译研究成果指导法律法规翻译实践,根据翻译实践需要调整翻译研究目标。

4 结 语

我们从法律法规翻译的特点、进而从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原则、标准和问题等进行了一系列分析和论证,分析所基于的材料有限,主要依据法律语言学及法律翻译的有关看法和观点。鉴于这些领域的研究尚未深入,所涉及的观点、理论尚不完全成熟,仅供作参考。另外,对于现有翻译进行评论时,我们暂时未谈优点和成就,也未将一些明显的错误放入讨论范围。
注 释


参考文献

Bhatia , Vijay 1984. Cognitive structuring in legislative provisions. In John Gibbons (ed.) Language and the Law London : Longman Group UK Limited. P136-154

Crystal , David & Davy , Derek. 1969. Investigating English Style.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Gibbons, John 2003 Forensic Linguistics: 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in the Justice System.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Gonz „ lez , Roseann Duenas , Vasquez, Victoria F . & Mikkelson , Holly 1991 Fundamentals of Court Interpretation—Theory, Policy and Practice Durham: N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Mellinkoff , David 1963.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Boston: Little Brown.

O’Barr, William M. 1982 Linguistic Evidence—Language, Power, and Strategy in the Courtroom. San Diego: Academic Press.

Šarčević , Susan 1997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杜金榜 《法律交流原则与法律翻译 》 第三届全国翻译理论研讨会提交论文 2002.10 广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北京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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