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项目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一)农业项目:
1、不征用土地,只进行租用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按审批限额,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2、对需征用土地,从事农业开发和建设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在规划部门同意的基础上,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按审批限额,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二)采掘业:
国家产业导向中带“※”号的鼓励类项目按照我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仅限于合作。
对其他类型的采掘业鼓励类项目和允许类项目,按照产业导向的要求,新建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改、扩建项目由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三)制造业
1、需征用土地的,先征求规划、环保部门意见,项目按新建和改扩建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计划和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2、对不需征用土地的,在园区内采用租用标准厂房的形式,在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后,项目按新建和改扩建性质分别由计划和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3、对带“※”号的制造业,按对世贸组织的承诺进行审批。
4、对需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制造业类项目,需报省或国家审批。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项目需先有行业部门的意见,电力建设还必须纳入电网内。
2、对征用土地项目,在行业意见基础上,征求规划意见,按性质分别由计划和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3、对需国民经济综合平衡项目,需报省或国家审批。
(五)水利管理业
中方相对控股,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涉及征用土地的项目,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如属经营性项目的用地,须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进行公开取得土地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
该类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运输、邮电须行业部门意见。
2、如属国民经济综合平衡项目,还需报省和国家审批。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涉及用地项目属经营性用地,土地须先通过招、拍、挂形式或取得后,按土地合同规定进入审批程序。
2、此类项目按入世承诺审批。
(八)房地产
房地产作为经营性项目,土地通过市场取得后,按规划、土管意见进入审批程序。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九)社会服务业
1、该类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2、带“※”号的按入世承诺执行。
(十)老年人、残疾人服务及社会福利业
先征求民政部门意见,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十一)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教育的资质和办学条件由教育部出具意见,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该类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二、限制类项目
审批除由省级或国家外,原则不得层层下放,审批的条件、程序与鼓励类、允许类相同。
三、特殊项目审批
1、学校(九年制义务教育除外):限于合资、合作,不得独资。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学校的资质、开业的条件等由教育部门审批。项目审批之前必须具备教育部门意见。
2、医院:医院的从业资质、开业的条件由卫生部审批,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3、金融、保险、证券:由金融、保险、证券部门按金融法等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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