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方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天涯社区”发布带有赵本山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以推广谷歌公司推出的产品“天涯问答”,赵本山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405万元。14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后,赵本山代理律师表示,向被告索赔405万,并不差钱,意在杜绝此类肖像侵权行为。
法庭上,原被告代理律师就赵本山肖像是否被侵权和405万元赔偿金是否合理这两个焦点上展开激辩。
赵本山肖像是否被侵权
原告代理律师称,自2009年5月起,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为宣传其共同开发的互动问答产品“天涯问答”,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天涯社区”中的多个页面中发布带有原告的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推广二被告公司推出的产品“天涯问答”,该卡通肖像与原告本人的肖像具有极大相似性,结合该卡通肖像所搭配的旁白表述等,普通人很容易辨识出该形象是原告的卡通肖像,认为该卡通人物的主要作用就是为被告的产品做宣传。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网站广告中以卡通形式使用原告的肖像宣传推广其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5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了保护公民肖像权,但没有规定保护演员的舞台形象以及经过加工而成的卡通形象。被告在论坛里使用的卡通图片是基于东北农民的舞台形象创作的,与原告本人的肖像并无关联。卡通图片不是肖像,不属于民法保护范围。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称,涉案的卡通形象,公众看到后,不可能一下看出这是原告在哪个舞台上塑造出的艺术形象,而是很自然地会认为这就是原告本人。而被告强调的卡通图片是以原告的舞台形象为基础制作出来的、并没有侵犯到原告的肖像权,这种说法显然很牵强。
405万元赔偿是否合理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说,原告本人赵本山在2007年广告代言费用的市场价格为税后人民币400万元,这可以原告与太极集团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为证。在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的情况下,应以同样市场价格赔偿原告400万元广告代言费。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400万的广告代言费,那是原告与太极集团签订了两年的代言合同后产生的。而我们在2009年6月29日收到原告快递的律师函后,虽认为没有侵权,但为了避免风险,依然积极撤回了卡通图片。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一秒钟的广告和两年的广告,代言费都是400万的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
原告代理律师称,肖像侵权是种行为,不是因使用图片的时间短,方式单一,就不被认为是侵权。虽说时间长短对代言费用多少是有影响的,但本案索赔金额的确定,是因为被告已经侵害到了原告的肖像权。
庭后,原告代理律师接受了记者的简短采访。他表示,向被告索赔405万,并不是因为差钱,而是想彻底杜绝此类肖像侵权行为。原告代理律师还表示,如果被告主动提出调解,我们会考虑庭外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