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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外律师:国际贸易术语的表达与使用
作者:石家庄国际贸易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5/17 13:57:00

国际贸易术语的表达与使用

来源:香港国际商务网

贸易术语的表达 :贸易术语应在货物单价中得到表达。

    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国的地(港)。

    例如:每吨1000美元 FOB上海,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每吨1100美元CIF纽约,此处纽约应为目的港。

    每吨1200美元CIP纽约希思罗机场。此处纽约希思罗机场应为空运目的地。

    贸易术语的使用:不同的贸易术氛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术语。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按CIF或CIP方式成交。

    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和CPT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式与之成交。

    与运输方式相适应。FOB、CFR、CIF 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自应采取FCA、CPT、CIP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FCA、CPT、CIP方式成交。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贸易术语又是合同诸多贸易条件中的一个方面。它的选用必须和其他贸易条件相适应。在以后的章节中。将有进一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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