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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际贸易律师: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有关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作者:河北石家庄国际贸易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5/20 16:01:00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有关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进口押汇是国内商业银行已经普遍开展的一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关于进口押汇定义存在分歧,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口押汇定义为“是指进口商银行为进口商在不同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物款项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进口押汇通常是进口商与押汇银行之间的关系,进口商与押汇银行往往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二是进口押汇是在针对进口事项所发生的一种特殊融资行为,从该层面来看,进口押汇包含了银行向进口商提供融资的法律关系,也可以说借贷法律关系是进口押汇的基础法律关系。三是进口押汇是一种附有特殊担保机制的融资法律关系。

  进口押汇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一是客户信用风险,即进口押汇款项被挪用的分险,因此经办银行应跟踪进口货物的销售情况,防止进口商将押汇项下货物销售款项挪用,逃避还贷。对于进口代收和汇款项下进口押汇还存在认真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以确保贸易真实性。二是市场风险,即进口货物市场价格波动,进口货物销售不畅,进口商到期不能归还押汇款项,造成押汇款逾期。因此经办银行必须关注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对于价格波动大的商品,降低押汇比例。三是法律风险。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银行操作实践存在的各种问题,银行在进口押汇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银行要规范押汇协议以及担保文书。进口押汇协议以及配套的担保协议文书必须用书面的形式来完成,并且应有有关当事人的盖章和签字,避免仅仅通过所谓的申请书来构建押汇法律关系。2、银行要注意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银行要根据业务的实际,尤其是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来决定如何选择担保形式,也可以考虑结合几种形式来担保。3、要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要求来构建进口押汇的担保机制,确保各种单一的担保合法有效,并且不会引发各种矛盾。4、要协调好抵押、质押和保证之间的关系。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防止申请人不正当地处理货物及价款,可以通过第三人作保证的方式来维护银行债权。5、严格审查押汇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信用和能力,这一措施是最终防止押汇担保机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6、处理好质押与信托收据之间的关系。质押是利用押汇申请人的货权单据作质押品来担保银行的债权,而信托收据则是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银行,并通过信托的方式来解决银行对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信托收据与质押担保并存,则导致质押的无效。因此,银行在选择担保形式时,不能认为这两种的结合是双保险。7、要慎重构建信托收据的内容。信托收据的内容应该健全,为确保信托收据的合法有效,银行应该注意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问题。即银行在构建信托关系前应对财产有合法的权利,同时还应注意对需要进行权利登记的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银行应该按照法定的要求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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