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融资纠纷概述
作者: 华涛 自中国证券市场诞生以来,大多数的证券公司经营灵活有余而稳健不足。而由于证券公司在最初的十年间盈利相对丰厚而且容易,员工收入普遍较高,吸引了大批高学历、高智商的精英加入。而他们又将其智慧很大成分地用在了如何打擦边球、如何更快地赚钱上。券商的所谓融资“创新”之举层出不穷,而每次大规模地“创新“之后,总会伴有大量的诉讼纠纷。从最终的结果看,这种浮夸的高智慧不仅没有成就一家优秀的券商,反而加速了证券公司的衰败。
此类纠纷大多金额巨大,是造成目前大部分券商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几种:
1、券商无法偿还其融资融券本金及承诺收益(或利息)造成的纠纷
券商以资产委托管理、国债托管、代购国债、代为进行国债回购操作等名义与资金出借人签订合同融入资金,主要用来进行证券投资操作。此类纠纷的出借方多为资金实力雄厚的法人,但少数券商也以承诺高息为诱饵,以代为进行国债买卖名义向大量自然人借入资金。由于近五年来证券市场一路下跌,几乎所有参与二级市场证券投资的券商出现巨额投资亏损。近年来,券商只是靠借新还旧维持融资信誉,期盼着证券市场出现曙光,使其能够一朝翻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券商在年年投资亏损的境况下,还要承担承诺给出借方的高额收益(或利息),许多券商已无力维持信誉,拒不偿还借款,从而形成纠分。
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大多认定为券商非法借款、出借人非法放款,判令证券公司返还出借人本金。也有的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认定券商违法开展保底的资产委托管理业务,而不是非法融资融券,判令券商返还委托人证券帐户内的所有资产。第二种判决会极大加重出借人的责任。
2、三方监管融资纠纷
指某证券营业部两客户之间进行资金(或证券)借贷,要求营业部进行监管。一旦证券市值加帐户上的资金总额低于一定限额时,由营业部或出借资金方进行强行平仓,以收回出借资金本息。许多三方监管合同还要求证券营业部对借出人出借的资金本金及利息提供保证担保,以确保其资金安全。
三方监管引起的纠纷比较复杂,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由于券商提供担保而券商拒不履行担保责任形成的纠纷,有强行平仓不及时致使出借人本金、利息受损形成的纠纷;有强行平仓后被平仓方诉平仓人非法处置其证券而形成的纠纷;甚至还有借款人将自有资金及借入资金一齐提走,或将证券转托管至其他交易席位后卖出并提走所有资金,从而造成出借人利益受损形成的纠纷。
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而言,法院会判定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违法,借款人应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证券)。证券营业部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对于强行平仓引起的纠纷,平仓的合法性、造成损失的金额认定差异比较大。
3、券商为客户提供融资形成的纠纷
券商为客户投资股票提供融资或允许客户透支买入股票,由于客户投资失败造成券商资金无法收回从而形成纠纷。这种纠纷大多出现在2001年以前,券商资金来源以侵占客户保证金存量为主。在证监会加大对侵占客户保证金监管力度后,这种情况已经很少出现,而代之以上述三方监管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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