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一) 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 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
1.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四)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
(一)旅游者的违法、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三)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六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手表、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机、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八条 本公司对从事下列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赛车、赛马、攀崖、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第九条 本公司对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每人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以本保险单所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约定的金额为准,但该赔偿金额与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旅游合同、旅游团成员清单、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或仲裁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十四条 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负费用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 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申请书中所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就旅游安全情况应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应: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及时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公司亦可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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