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的种类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和聘请的法律顾问。前者是劳动关系,后者是合同关系。[1]专职法律顾问又分为通过国家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在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和通过司法考试的执业律师接受企业聘用成为专职公司律师,专职公司律师不再从事除受聘公司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聘请的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或者企业指定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执业律师,这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从事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10月24日和25日。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
《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每科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企业法律顾问的教材是由经济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全4册),2009年版本的教材已经在2009年5月20日出版。
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
(二)通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执业律师受聘担任的企业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律师,可以接受企业的聘请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受聘律师担任聘请企业的法律顾问。一般合同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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