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屋在连续两次签订买卖协议并被退还一次后,买主认为这套房“消失”了。虽然他其后又和房屋最初的卖家——开发商签订合同,顺利入住该房并取得了产权证,但还是将那家最先卖给他房子的置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两份协约中的房屋差价及相关利息。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一套房屋签出两份协议涉及三方的民事案件。
2005年8月1日,市民丁某和一家房屋置换公司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其以309099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河东区张贵庄路的一套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的房屋。其后,在半个多月的时间内丁某分两次支付了房款。当月22日,该房屋置换公司经理吕某突然填写商品房网上销售退房审核单,向当初卖给该公司房屋的开发商要求退房。这之后,拿着这份审核单找到开发商的却是丁某,开发商在单子上盖章准予退房。同年9月20日,丁某又拿着此前与置换公司签订的那份协议以及购房人为吕某的专用收据再次找到开发商,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办理了房屋登记证明、入住手续并在转年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丁某认为,自己房屋的真正卖家是开发商而非置换公司,而在他分别和对方签订的两份买卖协约中,房屋的差价达8万余元。为索要这笔钱及相关利息,丁某将房屋置换公司及其经理吕某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中,丁某的主要观点是实际交付给他房屋的为第三人开发商,由于此前置换公司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退房手续,诉争房已经退还给开发商,置换公司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双方所签协议的行为能力,诉争房于是“消失”,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也自动作废,应视为无效协议。至此,本案的焦点集中于吕某为何在已经卖出房屋的情况下,却突然要求退房这一异常之举上。审核单上显示,当时吕某退房的理由为“生活不便”,但这显然只是一句“托辞”。双方在法庭上对其中缘由各持己见,丁某称当初是在他对该置换公司出售的房屋产权人究竟是谁,补充协议与协议文本相抵触的情况下提出质疑后,置换公司主动提出退房的;而置换公司则表示,他们之所以退房是由于丁某向该公司提出为节约费用、要求予以协助的请求后,他们才不怕麻烦这么做的。本来完全是出于一片好心,没想到却为自己惹来麻烦。
法庭在审理中认为,丁某与置换公司、开发商所签的两份协议,通过丁某交付房款,开发商依照丁某与其签订的合同交付房屋等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由于丁某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只是手持吕某此前所付房款的发票,并未向开发商实际交纳房款,因而依情理第三人的开发商也不应向其交房。另外,置换公司在网上退房只是从形式上与开发商解除了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此时该房屋已经售予丁某,且丁某已经交付房款,买卖行为实已完成,并不应受之后的退房行为影响。综上所述,丁某的买房行为仍属于履行他与置换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而非履行他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另外,置换公司作为房屋置换的经营单位,在其出售房屋与最初购买房屋时,房屋存在差价是其应得的经营利润,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丁某请求该置换公司返还房屋差价及利息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