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制作依据】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处分原则和方式,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遗产和其他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指立遗嘱人生前为妥善处理死后遗产和其他事务而亲自写下的、或请人代写的,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书面材料。
实行遗嘱继承制度,让公民自主地处公财产,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给以保护精神,有利于鼓励公民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分配遗嘱人的财产,有利于克服立遗嘱人子女的依赖思想,有利于维护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遗嘱人死亡后的有关事务,有利于减少纠纷和讼争,对于发展社会生产,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加强家庭成员间的团结,发展国家科技、文化教育事业,表彰立遗嘱人的先进思想和高尚品德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立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为了发挥遗嘱的积极作用。防止和限制遗嘱的消极后果,我国法律对遗嘱作了明确规定。首先,遗嘱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能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能剥夺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的人或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所立遗嘱无效。其次,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受威胁、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立遗嘱人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还可以赠给国家或集体,并且还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只要不违法,一切听凭立遗嘱人的意愿。第三,立遗嘱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第四,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不要用口头形式。非用口头形式不可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外,遗嘱的内容应清楚、具体词句应准确、得当,结构应严谨、周密,文字应精练、明晰。不能含糊不清,不能模棱两可,不能有多余的词句,更不能有错字、别字和生造字。
【文书样式】
遗嘱(或 遗嘱)
立遗嘱人:
我因 ,特立此遗嘱,对 作如下处理:
一、
二、
三、
本遗嘱一式 份,由 各执一份,存 公证处一份。
本遗嘱由 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
证明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制作遗嘱应先写明标题:遗嘱或 遗嘱。
二、正文
第一部分写立遗嘱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等。
第二部分写立遗嘱原因,就是为什么立此遗嘱。这是遗嘱的前言,用几句概括性的语言叙明立遗嘱的宗旨即可。在我国目前,常见的立遗嘱的原因是:“因年老多病,不久于人世,深恐去世后家属子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因子女较多,遗产散存各地,为妥善安排继承事宜”;“因生前受好友(或邻居、远亲)体贴、照顾,为报其深情厚意”;“因命旦夕,为表眷子之心(或为表恋故土之情)”;“因毕生致力于 专业,为发展祖国的 事业”等。在制作时,一定根据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以能表明立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意图为准。
第三部分写遗嘱事项.就是立遗嘱人对处理遗产或(和)其他事务的具体意见。这是遗嘱的主要部分和中心内容,一定要写得清楚、明白、具体。如系处理遗产,应将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及由谁继承(或遗赠给谁)等写明,可以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顺序写,也可以按遗产项目顺序写,可以分条写,也可以不分条写明处理其他事务,如丧葬事宜、遗体处置、生前未完之事承接、死后所欠债务由谁偿还等,应将与这有关的事项一一写明。如在将遗产指定某一人或数人继承时,或在将遗留财物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时附有条件,可将条件逐项写明。
第四部分写结束语。主要是写明遗嘱份数、在何处保存、由何人或何机关监督执行等,也可以写立遗嘱人对家属、子女的希望和要求等。
三、尾部
上述四部分内容写完后,下面由立遗嘱人签名盖章。如有证明在场,证明人也应签名盖章。如系请人代书,代书人应签名盖章。如系请律师代书的,应将代书律师单位和姓名写明。然后再注明立遗嘱的年、月、 日。如果有书证、物证和需要附带说明的问题,可以附项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