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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9 14:31:00

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制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
    公司股份的较大变动即为重大事件。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所以,公司的股份高度分散,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往往就成了公司的大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无论是他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还是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都会因其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权的增加或者减少而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会对公众的信心产生影响,从而有可能对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是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别是有关上市公司一些重要事项的信息,会对股票交易的价格产生重要影响。为了让广大投资者公平地获悉证券交易的有关信息,避免证券交易中的不公平,一旦发生了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就应当制作临时报告,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文书样式】与【填写说明】
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名称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元
 
本次
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
变动后
送股
配股
其他
小计
一、尚末流通股份
1  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拥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
2  募集法人股
3  内部职工股
4  优先股或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二、已流通股份
1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
    普通股
2  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  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注:
    1.“尚未流通股份”系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2.“已流通股份”系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发起人股份中的“国家拥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所
设的国家股及其增量。
    4.发起人股份中的“境内法人持有股份”系指发起的为境内法人时持有的股份。
    5.发起人股份中的“外资法人持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港、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
    6.发起人股份中的“其他”系指个别公司发起人与以上分类有区别的特殊情况,如有数字填报,应另附文字说明。
    7.“募集法人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8.“内部职工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9.“优先股及其他”为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无法计入其他类别的股份,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0.“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若报告时有尚未上市的公司职工股,应另具文字说明该部分股份数量和预计上市时间。
    11.“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
    12.“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13.“本次变动增减”项下“其他”栏指除送配股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4.上市公司在编制本表时,对本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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