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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还贷,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商务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9 14:48:00

点评: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而根据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将被视为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的判断依据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另外,恶意透支行为中,5000元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起点。

  所以该公众只要及时去还款,就不属于恶意透支行为。

  虽然大部分人认为信用卡具有透支额大、还款利率小、分期付款等优点,都乐于接受这种新的消费方式。不过小编建议:我们必须充分了解信用卡的功能后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办理,让它真正成为一种理财的辅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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