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备制”能否遏制银行收费冲动?
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从数百种激增至数千种,收费标准也不断提高,尽管监管部门多次下文予以规范,银行收费冲动依然“势不可挡”。包括消费者、法律界人士、学者及一些政府机构在内的社会各界对此诟病重重。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提出,根据商业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关部门报告后,可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银行服务价格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在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外的服务项目的定价权,并给出了银行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明确“路径”。
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政府对于银行收费的干预、监管力度不足;而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给予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
长期关注银行收费问题的律师董正伟指出,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相较此前一些法律人士期待的“审批制”“报备制”的监管力度小得“不是一点半点”。
董正伟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不能解决社会公众长期质疑的银行收费乱象;所谓“报告”“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收费打开绿灯,为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
“如果在充分竞争情况下,报备制没有问题;但目前中国银行业尚未处于完全市场化竞争状态,银行业仍是相对垄断行业。”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建议,考虑到中国现有金融市场特有状况,应当对市场调节价范围进行必要限制,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应更多向金融消费者倾斜,而不是向银行倾斜。
具体来看,刘俊海建议适度扩大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同时,适度缩小市场调节价的适用范围。
如何增强消费者话语权?
三部委在此次征求意见稿通知中说,起草这一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记者研读这一办法时注意到,在39条法规中,有15条提及金融消费者。这些条款规定以较大篇幅明确了银行对消费者须“明码标价”,消费者有权在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中止服务等。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仅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上提及要征求消费者意见;而对于银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未提及与金融消费者商量或征求消费者意见。
实际上,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服务价格,尤其是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往往一头雾水。唐女士通过一家商业银行向海外汇款200多美元,却被收取200元人民币汇款费用,唐女士质疑,汇款到底要多大成本,如此高的收费银行是如何制定的?
北京的金先生在为女儿办理出国留学存款证明时发现,办理一张存款证明,有的银行收费20元,有的则高达50元,而且,“如果一次性办理20份,也要按同样的价格收20份的钱,这到底是如何定价的,银行到底付出多少成本?”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商业银行是银行服务的提供者,金融消费者是银行服务的接受者,银行、消费者是契约双方,契约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相关事宜双方应当友好协商。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指出,一些银行在一些服务收费上“漫天要价”和混乱现状,与一直以来消费者在银行服务价格制定上缺乏话语权不无关系。“不管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征求消费者意见。”刘俊海说,即便是受实际情况所限,银行无法做到与每个消费者单独协商,也应该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组织意见。
刘俊海并表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市场调节价的约束不足,应该在市场调节价的调整或者提高中,设立制度加大金融消费者的话语权和谈判权。
一些法律界人士谈到这个问题时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加大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对于市场调节价的核准权;至于如何行使,有律师建议,联合核准最好,“任何一家监管部门不同意,涨价就不允许成行”。
如何用好公众意见做好“开门立法”?
尽管各界人士对于新办法有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且不乏犀利观点,但接受采访的人士无一例外不对三部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开门立法”的态度给予肯定和支持。“三部委将规范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值得肯定,这是巨大的进步。”刘俊海说。多位消费者也表示,即便无法提出系统性的意见,他们也将全程关注办法的制定和完善过程。
一些法律界人士更关注的是,如何做好此次“开门立法”?
有业界专家指出,首先应搞清楚制定和完善办法应该遵循何种原则。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公平。此前大量存在的银行乱收费现象表明,一些银行存在滥用市场地位、剥夺消费者契约自由的现象,破坏市场化原则。
因此,出台办法要做到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考虑到多数人、广大金融消费者、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从部分机构利益出发,片面移植所谓海外经验,“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应避免曲解市场化原则。
刘俊海建议,对于此次公开征求到的意见,要做好归类、编辑工作,并适度适时向社会公开;在办法完善过程中,采纳了哪些意见,没有采纳哪些意见,原因是什么,建议届时也向社会公众公开。“不要畏惧争议,也不要回避争议。”刘俊海表示,有争议是好事;如果此次法规制定做得好,将有助于强化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