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 地方法规规章 | 司法解释 | 国际条约惯例 | 司法判例 | 最新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店堂门楣标识是否属于店堂广告问题的答复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1 12:15: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店堂门楣标识是否属于店堂广告问题的答复
【分  类】 工商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8年07月14日
【实施时间】 1998年07月14日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
店堂门楣标识是否属于店堂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14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店堂门楣标识是否属于店堂广告的请示》(湘工商广字〔1998〕8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所属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其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标明其所属法人的注册名称的标牌、匾额,不属于店堂广告管理范围。如其设置地点,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英文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 [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法网络...
· 中英文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 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
· 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
·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
·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通过“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卫...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烟草行...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中国海事局关于客船救生设备配备...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