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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1 12:16: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知
【分  类】 工商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8年10月15日
【实施时间】 1998年10月15日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8〕第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中的不良文化现象认真进行了清理,收到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应良好。但近一个时期以来,这种不良文化现象又以带有严重色情、封建残余思想的形式死灰复燃,实属“文化垃圾”,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文化秩序。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指示要“坚决取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迅速取缔企业名称、广告宣传、商标使用中出现的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清理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行动方案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的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清理行动,迅速取缔在企业名称、广告宣传、商标使用中出现的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清理行动的时间:1998年10月15日至12月底。
二、清理的重点行为:保健、娱乐、美容等服务业,包括非医疗性按摩、桑拿及各式洗头、洗脚屋,各类歌厅、舞厅、卡拉OK厅,美容美发厅、屋等。
三、清理取缔的重点内容:
(一)在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包括牌匾)、商标使用中含有以下内容的:
1、含有反动政治内容或有消极政治影响的。
2、含有低级庸俗、丑恶、淫秽内容的。
3、含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腐朽文化糟粕的。
4、含有违反社会道德内容的。
5、含有其他不良文化现象的。
(二)在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商品包装物广告、电视购物广告中含有以下内容的:
1、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使用文字、语言、画面庸俗、淫秽、格调低下的。
2、歧视、污辱妇女,损害妇女形象的。
3、宣扬享乐主义、奢靡颓废生活方式的。
4、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
5、贬低、丑化、否定祖国优秀传统文化,滥用洋文、洋腔怪调的。
6、含有其他不良文化现象的。
四、清理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及方法、步骤:
1、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和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属于上述清理范围的,责令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2、对辖区内从事此次集中行动清理的重点行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及超范围经营的,予以处罚,坚决取缔。
3、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牌匾进行全面清理。牌匾的内容应为核准的名称或简称。对不符合规定的牌匾应予规范;对含有上述清理内容的牌匾一律取缔。
4、在商标注册中,对有上述清理内容的注册申请,属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前的,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项予以驳回;对进入异议程序的,不予核准注册;对已经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27条规定予以撤销。
5、对在商标实际使用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或者超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32条规定处理。
6、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中存在上述清理内容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处理。
7、对含有上述清理内容的广告宣传,包括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商标包装物广告、电视购物广告等,应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依据《广告法》第39条规定处理。
8、对利用旅馆、沐浴、洗发、美容、洗脚以及歌厅、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游戏厅、健身房、电脑室等娱乐场所搞色情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或被前置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五、清理行动的要求: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清理不良文化提高到讲政治、讲正气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把此次清理行动作为第四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安排部署,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快速行动,尽快抓出成效。
2、在清理行动中,要加强与文化、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取得他们的支付。清理中如发现从事保健、娱乐、美容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利用其场所搞卖淫嫖娼、流氓活动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查处。
3、加强对保健、娱乐、美容等服务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巩固清理成果,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首先,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制度。凡申请从事保健、娱乐、美容等服务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其次,在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严格审查,严禁出现不良文化现象。第三,登记机关在审查单位或个人申请从事保健、娱乐、美容等服务业的经营范围时,必须按经营门类、具体项目进行核准,不得按行业大类进行核准。第四,对辖区内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有不良文化现象存在,应迅速查处。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加强对清理不良文化现象的宣传教育,鼓励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并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清理不良文化现象的工作,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行动方案要求的时间,认真部署清理工作,按期完成清理任务。清理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汇总清理情况,于1998年12月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派工作组赴各地检查、指导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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