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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及方式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5 15:16:00

律师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及方式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师在从事具体法律业务服务的同时,对委托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也是重要的工作内容,在这个领域中发挥着独有的作用。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律师工作的重要职能
    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有着特有的身份和地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他们代表的是国家,是国家公权的代表,行使的是公共权力职能。而律师是基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任和委托,为他们提供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代理他们行使的是私权。从这个角度说,公众对司法机关与律师的信任角度是不同的。因此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对委托人和相关公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更易为当事人接受,更容易取得良好的效果。
    多年来,党中央和国家政府在公民中开展普法教育,司法机关和律师都广泛参与其中,做了大量的,艰苦的、长期的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这项工作中,司法机关各部门与律师之间是有分工、有配合的。公众对于法律事务的咨询,一部分是向司法机关进行咨询,但大部分是通过律师所,向律师咨询。律师在解答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的同时,法制宣传教育已经蕴含在其中了。公众在针对自己法律服务咨询的过程中,不仅了解到权利和利益的是与非,正确与错误,主观要求与客观可能的法律规定,而且对实现权利要求的法律程序也陆续了解和接受,这个过程就是实实在在的法制宣传教育。这个效果也是其他司法机关所不能替代的。
    多年来的律师法律服务的客观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十几万名律师在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这个客观事实有目共睹。而且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加,律师在这个领域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更要继续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公众在社会法律生活中存在着偏见与误区
    律师在日常大量的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经常面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对司法环境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现象的质疑。这些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这些问题集中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国国情的复杂,人际关系对法律公正的影响。熟人好办事,熟人好通融,熟人好变通。这在社会上是很普遍的、常见的。这是中国国情。这种现象使公众形成了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没有关系就难有公正的偏见。二是行政权力对司法工作的干预,一部分领导干部受人请托,直接或间接地对司法审判工作表态、建议、授意,有时造成审判人员违心、甚至违法作出了裁判。这就难免使人提出在我国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三是媒体上一些相关错判、渎职枉法裁判的案例对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纷纷感叹在一些司法部门和人员中的腐败造成的执法不公。四是对一些官员、富人、大款同样的案情处罚畸轻,使公众感到法律面前并没有人人平等,法官也在傍大款。
    以上这些现象动摇了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信心。也对律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面对现实,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使公众恢复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心,是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转变到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也才仅仅几十年。改革开放建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过程时间更短。面对积重难返的历史遗留的习俗、陋习,封建的官本位意识,以及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律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不能回避现实,坐而论道,无的放矢,而要客观地、历史地对待具体现象、具体问题,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清楚地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看到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执法环境的逐步健康和好转,以及国家对纠正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所下的决心和采取的措施,更要通过媒体中对纠正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来正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仅使公众逐渐坚定对法制社会的信心,更要积极参与到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来,不仅仅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受益者,更要真正实现当家作主人的社会发展目标。
    三、律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
    律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是限于一个服务阶段,一个环节。而是贯串在整个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民事案件代理、行政案件代理和刑事案件辩护不同类型法律服务工作中,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则是有侧重、有区别的。
    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主要的宣传教育内容应该侧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平、公正等相关原则。从国家宪法、民法以及各部门法,和相应的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通过这些具体的规定,针对委托人的具体案情,在办理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让委托人真正感到,法律并未给不同社会身份的人规定了某些特权,法律是平等的保护各方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在享受法律保护、保障的同时,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能影响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让委托人在诉讼后胜诉的透明,败诉的服气,才能达到息诉止争,社会和谐的效果。
    律师在行政案件法律事务代理中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侧重国家在权利义务设计上保护弱者,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国家赔偿等内容。传统的民众意识观念中。民不与官斗,鸡蛋碰不过石头,这是很多人传统观念。客观事实表明,行政诉讼还不为更多公众所了解。一些县、市的国家专项的国家赔偿金用不出去,年底又全额交回财政。这些现象都说明了这个问题。这绝对不是表明我们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是多么科学、完善、公正、正确,每年大量的上访大军也说明了这一点。
    律师在行政类案件代理中,应该向委托人宣传国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的进步,宣传讲述行政案件中举证的责任在于行政机关,没有相关的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后,在诉讼中,不得再向行政行为相对人再行收集证据,更主要的是一旦行政诉讼判决行政部门违法,使公民或组织受到经济损失,国家已经有相应的赔偿制度和赔偿金。足以保护受害人利益和救济途径。包括浙江省农民告赢浙江省政府违规拆迁的行政诉讼等许多相关案例也都证明了这一点。通过以案说事,以案说权利,以案说法律,将法制理念渗透到宣传教育工作中。
    律师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应该开展的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罪罚相等、处罚公正的原则,在公众中一度存在律师刑事辩护是替坏人说话的认识误区。从犯罪嫌疑人方面也存在着担心处罚过重,判处不公的心理。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也确实存在过重口供,轻证据,严刑逼供,造成假案、冤案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担心的不是受到惩处,而是担心犯罪与处罚是否会相对应。犯罪程度和后果是否受到相应的、公正的处罚。而且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犯同样的罪名,是否会受到不同区别对待的处罚。但是近几年在改善和完备刑事审判工作方面的进步是很大的。包括法规的完善和程序的公正方面。例如死刑判决二审必须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等举措。
    律师在刑事辩护案件办理中,应该重点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量刑做到罪罚相应。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决不是推翻犯罪事实,把坏人说成是好人,而是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使罪犯受到不枉不过的相应的公正的处罚,使公众树立起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与意识。
    四、律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作用
    多年来的普法工作实践表明,律师在业务工作的同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起的作用是重要的,积极的。收到的社会效果也是明显的,与其他司法部门和宣传部门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重要环节。
    律师的宣传教育是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的。是有针对性进行的,也容易为宣传受众所理解和接受。在各个行业的普法宣传活动中,有大量的律师工作者参与其中。公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大量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里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是律师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当前党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避免和化解重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减少群体性上访案件,创造安定团结的良好社会环境,律师在这个过程中,起作用。有作为的空间是很大的。还有许多积极的,有效的方式和方法,途径需要去探讨和研究。这也是摆在律师面前的重要课题。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律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个人,一部分律师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需要更多的律师参与其中,需要广大律师在办理案件业务的同时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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