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公路收费行政案协调结案,河北省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发出通知,改变了原有的收费规定,并及时下发全省高速公路各收费站,原告云南玉溪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今年7月,原告玉溪某运输有限公司诉河北省政府某部门,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所属的临漳、涿州北、冀津站、东洋河等收费站违反规定多收取原告车辆通行费6965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返还违规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是一家股份制大型运输公司,是专为某集团公司承运省内外卷烟的运输公司。拥有“沃尔沃”和“奔驰”重型集装箱半挂牵引车120多辆,均是国家许可并在西欧国家已经普遍使用,且具有世界先进水平,节能型的宽体单胎三联轴挂车,整车为五轴,均办理了一切合法手续,按照国家七部委规定车货总限重为50吨。根据国家交公路发[2004]332号文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计重收费的监督指导,采取轴重与总重相结合,以轴重为主的方式对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必须在《实施方案》规定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严格规范计重收费行为。”在我国,大多省市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分别限重在41吨至43吨之间。而河北省的收费则按照普通单胎计重,只给每轴6吨,整车车货总重量只给29吨。而原告运输公司的挂车行车证到车管部门按公告核定的载重为30.48吨。依照河北省的收费办法,多个收费站对原告违规多收取了车辆通行费,应予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举证的证据较为充分,河北省内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为此,法院及时给河北省高速公路收费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他们采取应急措施解决原告的诉求问题。此事引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及时召开了内部协调会研究,作出了冀交公(2010)221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宽体轮胎载货车辆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改变了原有的收费规定,并及时下发全省高速公路各收费站。原告对省交通厅抓紧时间解决此事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了起诉。(雷德亮 赵永升)
□连线法官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一再强调,确定车辆在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给予收费优惠,以减少合法营运车辆的运输成本。
这起案件原告举证的证据较为充分,如果此案处理不彻底,类似的案件可能还会效仿起诉,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不良后果。为了彻底解决问题,办案法官在审查阶段就及时与河北省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并向他们提出司法建议。
而行政机关能够面对现实,主动作为,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使案件最终得到协调解决。原告对法院工作人员积极协调解决的做法,深表敬佩,并赠送一面锦旗。
此案从收案到协调结案仅用了11天,既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化解了矛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