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 地方法规规章 | 司法解释 | 国际条约惯例 | 司法判例 | 最新法规  
地方法规规章  
深圳特区30年发放话费详细方案(政府通告)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9 17:22:00

深圳特区30年发放话费详细方案(政府通告)
作者: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0-09-09 08:03:08

  提要:关于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三十周年向深圳市民回馈手机话费活动的通告。

  关于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三十周年向深圳市民回馈手机话费活动的通告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让广大深圳市民分享特区30华诞的喜悦,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决定,由三家通信运营商开展向市民回馈手机话费活动,回馈话费标准为符合回馈话费条件的市民每人100元。根据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为避免原定的发放手机充值卡方案可能给市民带来集中排队领卡等不便,按照建设环保低碳城市的要求,经慎重研究决定,此次回馈手机话费活动采用由市民以手机短信自愿发送申请,经审核直接对符合条件的深圳本地手机号码充值的方式进行操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手机话费回馈对象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号,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市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二)非深圳市户籍,但于2010年8月31日前已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或者于2010年8月31日前已参加深圳市社保并正常缴费。

  二、手机话费回馈办理流程

  (一)符合回馈话费条件的市民,请于9月9日至9月20日,通过用于接受回馈话费的深圳本地手机号码,自愿编辑并发送申请回馈话费的短信,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短信受理号码: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至106582533,中国电信手机用户发送至1065975500000,中国联通手机用户发送至106558108980。短信格式要求如下:

  1、深圳户籍市民的申请回馈话费短信格式

  (1)参加深圳市社保并正常缴费的,应按以下短信格式发送短信:“姓名#身份证号#1#社保电脑号#”。例如,具有深圳户籍(身份证号11111120100831001X),且正常缴纳社保(社保电脑号8888888)的市民张三,如使用中国移动手机号码,应编辑“张三#11111120100831001X#1#8888888#”发送至“106582533”。

  (2)没有参加社保的,按以下短信格式发送短信:“姓名#身份证号#2#”。

  2、非深圳户籍市民的申请回馈话费短信格式

  (1)2010年8月31日前已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并参加深圳市社保且正常缴费的,应按以下短信格式发送短信:“姓名#身份证号#3#社保电脑号#居住证签发日期#”。例如,非深圳户籍(身份证号222222201008310001),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签发日期20100831)且参加深圳市社保并正常缴费(社保电脑号6666666)的市民李四,如使用中国联通手机号码,应编辑“李四#222222201008310001#3#6666666#20100831#”发送至“106558108980”。

  (2)2010年8月31日前已参加深圳市社保并正常缴费,但没有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应按以下短信格式发送短信:“姓名#身份证号#4#社保电脑号#”。

  (3)2010年8月31日前已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但没有参加深圳市社保的,应按以下短信格式发送短信:“姓名#身份证号#5#居住证签发日期#”。

  为避免个人信息过于简单而被他人冒名申请手机回馈话费,请市民按照以上短信格式发送完整的个人信息。

  (三)市民发送手机短信后,将于48小时内收到回复信息“感谢您参加特区三十周年向市民回馈手机话费活动,您的申请短信已经收到”。如48小时内未收到上述信息,请重新发送申请短信。发送短信不足48小时请勿重复发送,以免短信平台堵塞。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统一对市民发送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回馈话费条件的,通信运营商将于10月21日前将回馈话费自动充值到有效的手机号码。为保障充值成功,市民发送申请回馈话费短信后两个月内需确保该手机号码正常使用和缴费。

  三、注意事项

  (一)用于接受回馈话费的手机号码必须为深圳本地号码。

  (二)每位满足条件的市民只能获得一次100元话费回馈;符合手机话费回馈条件,但没有手机号码的市民,可用亲友的手机号码发送申请并通过这个手机号码获得回馈话费充值。为防止盗用市民信息为他人手机号码充值,每个深圳本地手机号码最多可充值两次,为此带来的有些不便,请市民谅解。

  (三)市民输入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姓名中部分汉字无法通过手机正确输入的市民,请于9月9日至9月20日工作时间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已办理的社保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就近的社区工作站进行登记,以便另行安排回馈话费充值。

  (四)请确保输入18位身份证号码,尚未更换第二代身份证的市民可输入原有的15位身份证号码;已办理户口卡但未办理身份证的可填写居民户口卡上的“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五)居住证签发日期请输入8位数字,如2010年7月31日签发的请输入“20100731”;2010年8月31日前已申请办理居住证但尚未拿到证件的,可输入居住证受理回执上的受理日期。

  (六)社保电脑号请确保输入7位或9位数字的全部社保电脑号。

  (七)对于弄虚作假或冒用他人信息骗取充值话费的行为,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活动收集的市民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仅用于核对回馈话费条件用途,不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二)市民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12345”政府公开电话进行咨询。

  (三)本通告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通告通过深圳特区报和深圳新闻网发布。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包含没收土地问题的答复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修正)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
·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 中英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 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
·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
·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河北省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最新规定
·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
· 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行政问责制暂行办...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行政...
·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广...
·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
· 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
· 河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