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卫生厅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河北省卫生厅机关(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和产生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于2008年5月1日生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公布。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概况、规划计划、法规公文、工作动态、财政信息、政府事项信息等;二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依法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河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信息公开目录总表分类,使用文档方式依次编排、记录和存储,主要包含以下要素: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
(二)要素描述
1、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信息的详细内容。
2、公开方式: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经本机关审核后公开等。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河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信息资料查阅室或省图书馆、省档案馆进行查阅。
网址:www.hebwst.gov.cn
本机关信息公开资料查阅室: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阅文室(石家庄市和平路428号)
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1-87832446
3、公开时限
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 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许可审办处
办公地址: 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许可大厅(石家庄市和平路42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1-87832446
传真:0311-87835423
电子邮箱:wsxxgk2008@126.com
邮政编码:050071
2、申请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河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从本机关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①网上申请。登陆河北省卫生厅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点击发送即可。
②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登记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即时登记接收。
②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一、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申请人;
第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三、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311-85989767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河北省卫生厅监察室
邮政编码:05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