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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11 16:33: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分 类】 司法行政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10年06月28日 【实施时间】 2010年06月28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冀政办〔2010〕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保护群众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设区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或测算办法执行。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市、县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切实履行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地报批前,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须制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户居住问题的途径或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征地及补偿安置等情况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及时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盖章和签字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听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三)加强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市、县政府要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和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须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在2年内组织完成征地实施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防止发生以租代征、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等违法问题。
二、科学制定拆迁计划,依法规范拆迁行为
(一)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居住环境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要件不全、资金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行、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各市、县政府要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部门,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依法规范拆迁行为。严格落实拆迁许可、公示、听证、资金监管、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拆迁程序和行为,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面的意愿。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要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无证拆迁项目确需继续实施拆迁的,要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再实施拆迁。做好拆迁行政裁决工作,对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拆迁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平、公正依法裁决。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备案。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三)完善补偿安置办法。加强对拆迁估价的管理。各市、县政府要公平、公正、公开评估公布区域房地产市场价格,可采取多个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中位价中标的评估办法确定,提高公布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精确度和群众的信任度。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对违法、违规估价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拆迁补偿安置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各市要把回迁安置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强对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快速高效的推进机制,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要把拆迁工作与住房保障机制结合起来,切实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督导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保被拆迁居民按时回迁。
三、做好排查工作,强化监督管理
各市、县政府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补偿安置不到位的,要立即予以整改。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严厉惩处犯罪分子,依法查处因非法强制拆迁引发的各种刑事和治安问题,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征地、城市房屋拆迁排查清理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部署。
四、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信访风险评估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对评估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全力做好相关工作,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较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10年7月15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及排查清理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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