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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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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外企注册资本3千万元可冠名“中国”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14 17:11:00 |
工商总局:外企注册资本3千万元可冠名“中国” |
201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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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局长何训班解读了《意见》中的诸多政策亮点。 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意见》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对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此前,有关规定对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少于5000万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注册资本相对较小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同时,《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可以在分公司以外增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以便满足一些从事物流、旅游、保险等现代服务业广泛布点的需要,促进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意见》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何训班指出,《意见》把鼓励组建企业集团的措施与投资性公司的要求和标准衔接起来,既引导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集团化经营,扩大外商投资规模,也可以防止企业集团的过多过滥。 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行为 《意见》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这项措施不仅可以缓解企业的出资压力,而且可以鼓励外商在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加投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零注册资本设立的前提下,首期出资是否按期到位,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能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关系密切;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能够按期出资,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出资信用和其他股东利益。《意见》对如何加强出资监管,提高出资到位率,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以首期出资为重点,规范出资行为,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意见》明确,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对此,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有原则性规定。此前,上海、重庆等地已尝试外企投资者以债权出资,外企在重组过程中也迫切希望能将债权转为股权,以增加出资方式,增加总的投资数额。鉴于债权形式较多,且不易评估作价,为了稳妥起见,《意见》先将可转为注册资本的债权限定为投资者对其所投资企业形成的外债,且需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机关批准。 方便外资向中西部转移和增资 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落户从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延伸。《意见》明确,继续扩大对特定区域的外资登记管理授权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 相对于新开办企业而言,外资通过参股、并购,可以更快地实现投资目的。《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外资并购的积极作用,通过规范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意见》从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在登记中,工商部门要切实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在监管中,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坚决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行为,逐步淘汰落后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访人:本报记者 富子梅 解读人: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局长 何训班)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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